法規名稱: 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列本基金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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