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條文檢索

十二、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
      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前項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
      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