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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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
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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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包括下列特種基金半年結算: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以下合稱業權基金)。
(二)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以下合稱政事基金)
。
前項各款之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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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
前項報告之編製除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整理
紀錄外,並應將行政院及審計部六月三十日前函文修正上年度決算事
項納入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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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加具封面、目次及封底,依照
本要點規定書表順序裝訂成冊,並於封面加蓋印信及封底加蓋基金主
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職名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後,
依本要點規定分別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編送後,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後通知上開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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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兩面印刷編印;其
載列數據應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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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附屬單位半年結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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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彙編之整
體作業時效,請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依編製日程表之規定期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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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依第四點規定陳報之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核,
於八月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但由主管機關
編製半年結算報告者,免填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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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基金半年結算報告各表之會計科目,請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
訂之會計科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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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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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結算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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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及各機關經管之信託基金,應依第六點規定編製
日程分別送主管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機關
應於八月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送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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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屬單位半年結算綜計表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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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半年結算報告,查核彙編中央政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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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於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
及各機關經管之信託基金半年結算書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附
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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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於八月底前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
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函送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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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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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期限、份數及格式
,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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