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編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之編製,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主計機關(單位),指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
    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所稱審計機關,指審計部、
    各地方審計處(室)。

三、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半年結
    算報告。

四、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所列貨幣,應以法定預算所列為準;其載列數據應
    與六月份會計月報一致。
    前項報告之編製,除應本重要性原則,就已發生權責之重大事項為整
    理紀錄外,並應將行政院或該管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該管審
    計機關於六月三十日前修正上年度決算事項,納入調整修正。

五、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於編製完成後,應依規定送達各有關機關(單位)
    。
    前項報告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即修正,並將修正後之各種半
    年結算報告重新送達。

第二章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
六、各基金編製之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前送達該
    管審計機關及主計機關(單位)各一份;編製合併報表或合編報表之
    基金,得於七月二十五日前送達;中央政府各基金並應於前述期限送
    達主管機關一份。

七、中央政府主管機關對前點之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核,
    並於八月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送達審計部及主計總處。但由主管機關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者,免填審核結果。
    中央政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核報告時,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即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主計總處及原編造基金。

八、各基金盈餘(賸餘)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由庫撥補額,與資本(
    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等列數,應與各機關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所列各相關列數確實核對相符。

第三章   其他結算之編製
九、基金於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及
    各機關經管之信託基金半年結算報告,應於七月二十日前送達該管審
    計機關及主計機關(單位)各一份;中央政府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及
    中央政府各機關經管之信託基金,並應於前述期限送達主管機關一份
    。

十、中央政府主管機關對前點之半年結算報告,應予審核,並於八月一日
    前將審核結果送達審計部及主計總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半年結算報
    告者,免填審核結果。
    中央政府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核報告時,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
    ,應即修正,並將修正事項通知審計部、主計總處及原編造基金。

第四章   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綜計表之彙編
十一、主計機關(單位)應依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
      彙編中央政府、直轄市或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彙編時,如發現其中有
      不當或錯誤,應即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通知該管審計機關、主
      管機關(單位)及原編造基金。

十二、基金於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清理或結束整理基金
      及各機關經管之信託基金半年結算書表,應列入中央政府、直轄市
      或縣(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附錄。

十三、主計總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各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
      告及綜計表(包括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加具總說明,隨同總預算
      半年結算報告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該管審計機關;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並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主計總處。

第五章   附則
十四、各種半年結算報告應加具封面、目次及封底,依規定書表順序裝訂
      成冊。但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免加具封底。
      前項報告之封面應加蓋機關印信,封底應加蓋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
      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印方式處理)。但總預算附屬單
      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綜計表之封面,不適用之。
      各基金依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期限、份數及格式,由主
      計總處定之。
      前項各種書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得審酌需要,增訂
      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

十五、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六、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
      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七、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附屬單位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彙
      編綜計表,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達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
      住民區民代表會及該管審計機關,並送達該管縣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