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4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104 年農林漁牧業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係依據統計法
    第 3條、第4條、第10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5條至第32條之規
    定辦理。

二、普查目的與用途:本普查之目的,係為蒐集臺閩地區農林漁牧業資源
    分布與使用、生產結構、勞動力特性、資本設備、經營狀況等基本資
    料,經整理統計分析後,供為下列各項用途:
  (一)配合現階段農業政策及因應自由化發展趨勢,加強六級化農業資
        訊蒐集。
  (二)掌握農林漁牧業家庭人口、勞動投入及結構資訊,作為調整農業
        勞動力來源及運用策略參考。
  (三)蒐集農地活化、多元及區域運用情形,以反映政府推動農地改革
        政策執行成果。
  (四)陳示農業生產與特定區域基本資訊,以為農業專區發展之依據。
  (五)精進普查品質,建立農林漁牧業母體資料,供有關調查抽樣設計
        與推估運用。
  (六)進行國際間普查結果比較,相互了解各國農林漁牧業發展情況,
        促進國際間合作交流。

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民國 104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
        均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以民國 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普查
        標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四、普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
    之金門、連江兩縣。

五、普查對象:凡經營農藝及園藝、畜牧、農事及畜牧服務、林業、漁撈
    及水產養殖等生產與休閒活動之業者均為本普查對象。

六、普查方法:採全面性普查;家庭戶採「派員面訪調查法」,非家庭戶
    則採「自行填報法」。

七、普查資料之保密:本普查所獲之個別資料嚴予保密,資料管理及供應
    原則依據統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八、普查項目:
  (一)農牧業部分:一般概況、勞動力、主要經營農牧業種類及其銷售
        情形、土地使用、收入狀況、作物及畜禽生產情形、經營農業相
        關事業、農事及畜牧服務業之作業情形等問項。
  (二)林業部分:一般概況、勞動力、主要經營林業種類、土地使用、
        森林作業面積、政府造林補助、林業收入等問項。
  (三)漁業部分:一般概況、勞動力、主要經營漁業種類及其銷售情形
        、收入狀況、漁撈作業情形、養殖面積與放養情形、經營漁業相
        關事業等問項。

九、主辦機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統籌策劃與督導推動本普查業務,
    該總處普查評審會為協調、諮詢、審議機構。

十、協辦機關及分工:
  (一)本普查區域與行業之對象中,由有關主管機關專案辦理為適宜者
        ,該調查作業,分由各有關主管機關負責輔導辦理之;其餘依行
        政區域,由地方政府設立臨時普查組織負責輔導辦理之。
  (二)本普查所需應用之公務檔案,由內政部戶政司及地政司、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及國有財產署、經濟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負責提供
        之。

十一、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
            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分別設立「農林漁牧業
            普查處」,負責督促辦理各該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
            「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實
            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
          適劃分普查區,以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十二、普查人員:分行政人員與調查人員兩大類,以有關機關現任農業、
      主計、民政及相關行政人員與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為主幹,並得遴
      選優秀農漁民、田間調查員、農會、漁會、四健會會員、農林漁牧
      業相關學系學生及其他適當人員擔任。辦理本普查人員得依工作量
      支給調查相關費用。

十三、實施計畫: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根據本普查方案之規定,分別研訂實
      施計畫及各項細部作業計畫辦理。

十四、試驗調查:為測試調查問項設計之妥適性,以及考驗各階段設計完
      成之細部計畫及作業方法等之適應程度,於普查實施前,選取適當
      地區與代表性樣本,分階段舉辦2至3次試驗調查,作為改進依據。

十五、事後複查:為評估普查資料品質與確度,得抽選部分樣本辦理事後
      複查作業。

十六、普查報告:
    (一)報告審議:普查統計分析結果,經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評
          審會議審議通過後編成報告。
    (二)報告編布:
          1.普查初步報告:於105年12月底前完成。
          2.普查總報告:於106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普查初步報告與總報告,應於陳報行政院後公布之。

十七、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103年1月至104年6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104年7月至105年3月。
    (三)實施調查與審查階段:105年4月至105年7月。
    (四)資料處理與報告編布階段:105年7月至106年12月。
    (五)辦理補充性專案調查及專題研究分析階段:107年 1月至107年
          12月。
      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詳如附表。

十八、工作考核:為激勵普查人員認真負責,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有效推
      動普查業務,對各級普查組織及普查人員辦理普查工作之優劣,應
      予適當獎懲。其中普查人員考核辦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國
      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普查組織之考核,獎
      勵部分採頒發獎金與獎牌,其考核要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

十九、普查經費:本普查所需經費估約新臺幣2億3千萬元,由行政院主計
      總處依業務進程,分別於103年度至107年度按預算程序辦理。

二十、普查資料應用:為提高普查資料應用與服務效率,除編製普查報告
      及電子書籍外,另製作互動式統計圖及分析、普查視覺化查詢系統
      ,陳示統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