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令函解釋之整理及編印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之。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局長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
  至五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局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局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車馬費或研究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