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無線電視臺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無線電視電臺開放業務特依本
    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無線電視臺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左:
  (一)無線電視電臺籌設許可之核發及撤銷。
  (二)(刪除)
  (三)其他本局或交通部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共九人。
  (二)本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代表一人。
    本會開會時,其審議事項如涉及地區性事務,得邀請有關地區(市)
    、縣(市)政府代表及議會代表列席。

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
    所遺缺額由本局另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為止。

五、本會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七、本會決議方式,由本會討論後決定之。

八、本會會議決議,由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公告之。

九、本會委員須本於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有左列情形之一,應自
    行迴避:
  (一)本會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為申請經營無電視電
        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達該事業總數百分之
        十以上之股東。
  (二)本會委員與申請經營無線電視電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經理
        人或持股達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為五親等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十、本會委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本局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撤銷其
    決議;同案申請人亦得於決議公告後一個月內請求本局撤銷決議。

十一、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就現有員額調兼之。

十二、本會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對於會議過程應嚴守秘密

十三、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非本局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費或出
      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