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監督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統籌監督大眾傳播財團法人(簡稱財團)之事務,特設大眾傳播財
    團法人監督小組(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所有人員均由本局有關處室人員調充或兼任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定督導計畫。
  (二)審查財團報表。
  (三)審核財團財務帳冊。
  (四)召集會議。
  (五)提出改進建言。
  (六)其他有關業務之協調及聯繫事宜。

四、本小組由副局長為主持人,負統一指揮之責。

五、局長得就本小組人員中指定一人為執行祕書,襄助主持人推動小組工
    作。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有關處室支援之。

七、監督工作,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大眾傳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
    要點為準據。

八、本設置要點,於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