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背景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媒體中心執行方
案」。
二、目的: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媒體中心,引導我國媒體傳播事業走向「多
元化」、「自由化」與「國際化」,提升我國媒體事業製作水準,開
拓華語(文)媒體市場。
三、作法:以商業為導向,由政府配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輔導民間投資
籌組媒體園區開發公司,規劃開發高科技媒體園區。
四、媒體園區設立地點:以鄰近國內各大都會區及國境出入港埠交通便捷
者為優先。
五、媒體園區開發面積:申請開發媒體園區之土地總面績,在都市計畫範
圍內不得低於三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低於十公頃。跨越都市計
畫範圍內、外者,其計算方式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乘以二加
上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總和不得低於十公頃。(申請開發土地
經劃定為山坡地者,仍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
六、媒體園區開發時程:
第一階段:媒體園區開發協議書簽訂三年內至少完成開發三公頃土地
,充實基本製作設備,供電視節目與廣告製作以及電影後製作使用。
第二階段:媒體園區開發協議書簽訂七年內完成開發所有土地,繼續
充實各項設備,供電影片、電視節目、廣告及相關媒體之全程製作使
用。
七、媒體園區主要設施:
(一)影視製作及後製作設施:包括攝影棚(含燈光、道具、攝影機具
)、外景地、錄音工程(含配音、配樂、音效組件等)及剪輯、
特效、拷錄、影片沖印、影視研發、影視倉儲及維修中心等設施
。
(二)媒體通訊設施:訊號中心、天線鐵塔、通訊網路、衛星地面站等
設施。
(三)其他媒體事業設施:行政管理中心、影視訓練中心、媒體資料館
、影視展示中心、主題公園等設施(主題公園以兼具影視製作取
景功能者為限,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區內可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
之四十)。
(四)影視周邊服務設施:餐飲、住宿等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區內
可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五)必要性服務設施: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綠地、廣場、消防、
衛生、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環保等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八、媒體園區開發用地應視需要,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
區審議規範」、「非都計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及相關土地建築法令之
規定,變更編定為「媒體事業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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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媒體園區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二、領表日期: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
三、申請受理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應附之文件:
(一)申請書(請向行政院新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一科索取,洽詢電話:
(0二)三二二-八七0六、三二二-八七四四)。
(二)申請人為已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應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及負責人戶籍謄本;申請人為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籌備處者,應附發起人、認股人名冊及戶籍謄本或法人證明文
件。
(三)媒體園區營運計畫一式十四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2.經營計畫。
3.財務計畫。
4.業務推廣計畫。
5.人才培訓計畫。
(四)媒體園區兩階段籌建計畫一式十四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
,其內容應包括園區地點、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清冊、土
地使用分區及現況、建築物配置圖等。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權狀或相關證明影本。
(六)其它經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方式:以郵寄雙掛號函件(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向臺北市
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一科申請,並註明「媒體園區
開發企畫案」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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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議程序
由行政院新聞局組成「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審議委員會」,依下列程
序審議:
一、資格審查。
二、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審議:
(一)書面審議。
(二)面談。
(三)必要時舉行公聽會。
三、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不符(全)可以補正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規定
期限內補正(件),逾期未補正(件)者,駁回其申請。補正(件)
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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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議結果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入選企
畫案,再由行政院新聞局與入選企畫案之申請人訂定媒體園區開發協
議書。
附註:媒體園區投資開發條件
一、開發資金融通:
媒體園區所需開發資金,得依「獎勵民間投資開發媒體園區優惠貸款
要點」之規定申貸,第一期融資總額度為新臺幣五十億元,貸款利率
依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機動調整計息。開發資金
不足數,並得向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申貸。
二、土地變更條件
(一)都計土地:
1.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
審議規範」。
2.區內生態綠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
十,並移轉登記為國有;提供一定自願損獻金額予當地地方政
府,金額不得低於獲准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
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六。
3.區內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綠地、廣場、消防、衛生、上下
水道、污水處理廠、環保等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
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4.區內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其
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總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
六十。
(二)非都計土地:
1.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
2.區內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
積之百分之三十。
3.區內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十。
三、進口關稅調降:
(一)機動調降影視器材關稅: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實施影視專用器材
進口關稅機關調降措施,調降範圍包括膠捲、影視攝影器材等二
十一項重要專用器材,調降幅度為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為期一
年。
(二)推動影視進口器材「零關稅」:規劃以「增註」方式修訂「海關
進口稅則」,使影視業者進口之影視專用器材均能免繳關稅,預
定於八十六年年度底前完成立法作業。
四、租稅減免優惠:
(一)依「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對
於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按
百分之五至二十比例,抵減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依「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規定,對於
符合規定之影視事業,得就新增投資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五
年或股東投資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綜合所得稅額。
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申請書
受文者:行政院新聞局
主 旨:茲檢送申請書、申請證明文件、媒體園區營運計書(一式十四份
)、籌建計畫(一式十四份)等相關資料,申請開發媒體園區,
請 查照。
(申 請 人 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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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請 人│ │
│ │ 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司籌備處│
├─────┼─────────────────┤
│ 資本額或 │ │
│預定資本額│ │
├─────┼─────────────────┤
│ 園區地點 │ │
├─────┼─────────────────┤
│ 土地面積 │ │
├─────┼─────────────────┤
│園區建築物│1 │
│暨設備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附件 │一、申請人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
│ │ 記證影本及負責人戶籍謄本。或申│
│ │ 申請籌備處發起人、認股人名冊及│
│ │ 戶籍謄本(法人證明文件)。 │
│ │二、媒體園區營運計畫一式十四份,包│
│ │ 括: │
│ │ 1.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
│ │ 2.經營計畫。 │
│ │ 3.財務計畫。 │
│ │ 4.業務推廣計畫。 │
│ │ 5.人才培訓計畫。 │
│ │三、媒體園區兩階段籌建計畫一式十四│
│ │ 份。 │
│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權狀或相關證明│
│ │ 影本。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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