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申請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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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核定「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媒體中心執行方
    案」。
二、目的: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媒體中心,引導我國媒體傳播事業走向「多
    元化」、「自由化」與「國際化」,提升我國媒體事業製作水準,開
    拓華語(文)媒體市場。
三、作法:以商業為導向,由政府配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輔導民間投資
    籌組媒體園區開發公司,規劃開發高科技媒體園區。
四、媒體園區設立地點:以鄰近國內各大都會區及國境出入港埠交通便捷
    者為優先。
五、媒體園區開發面積:申請開發媒體園區之土地總面績,在都市計畫範
    圍內不得低於三公頃,都市計畫範圍外不得低於十公頃。跨越都市計
    畫範圍內、外者,其計算方式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面積乘以二加
    上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面積之總和不得低於十公頃。(申請開發土地
    經劃定為山坡地者,仍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
六、媒體園區開發時程:
    第一階段:媒體園區開發協議書簽訂三年內至少完成開發三公頃土地
    ,充實基本製作設備,供電視節目與廣告製作以及電影後製作使用。
    第二階段:媒體園區開發協議書簽訂七年內完成開發所有土地,繼續
    充實各項設備,供電影片、電視節目、廣告及相關媒體之全程製作使
    用。
七、媒體園區主要設施:
  (一)影視製作及後製作設施:包括攝影棚(含燈光、道具、攝影機具
        )、外景地、錄音工程(含配音、配樂、音效組件等)及剪輯、
        特效、拷錄、影片沖印、影視研發、影視倉儲及維修中心等設施
        。
  (二)媒體通訊設施:訊號中心、天線鐵塔、通訊網路、衛星地面站等
        設施。
  (三)其他媒體事業設施:行政管理中心、影視訓練中心、媒體資料館
        、影視展示中心、主題公園等設施(主題公園以兼具影視製作取
        景功能者為限,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區內可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
        之四十)。
  (四)影視周邊服務設施:餐飲、住宿等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區內
        可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五)必要性服務設施: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綠地、廣場、消防、
        衛生、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環保等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八、媒體園區開發用地應視需要,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
    區審議規範」、「非都計土地開發審議規範」及相關土地建築法令之
    規定,變更編定為「媒體事業專用區」。

貳、申請程序
一、申請資格: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媒體園區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
二、領表日期: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
三、申請受理期間: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應附之文件:
  (一)申請書(請向行政院新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一科索取,洽詢電話:
        (0二)三二二-八七0六、三二二-八七四四)。
  (二)申請人為已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應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及負責人戶籍謄本;申請人為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籌備處者,應附發起人、認股人名冊及戶籍謄本或法人證明文
        件。
  (三)媒體園區營運計畫一式十四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2.經營計畫。
        3.財務計畫。
        4.業務推廣計畫。
        5.人才培訓計畫。
  (四)媒體園區兩階段籌建計畫一式十四份(正本一份,影本十三份)
        ,其內容應包括園區地點、土地區位、土地面積、土地清冊、土
        地使用分區及現況、建築物配置圖等。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權狀或相關證明影本。
  (六)其它經行政院新聞局指定之文件。
五、申請方式:以郵寄雙掛號函件(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向臺北市
    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綜合計畫處第一科申請,並註明「媒體園區
    開發企畫案」字樣。

參、審議程序
    由行政院新聞局組成「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審議委員會」,依下列程
    序審議:
一、資格審查。
二、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審議:
  (一)書面審議。
  (二)面談。
  (三)必要時舉行公聽會。
三、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不符(全)可以補正者,應於行政院新聞局規定
    期限內補正(件),逾期未補正(件)者,駁回其申請。補正(件)
    次數,以一次為限。

肆、審議結果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入選企
    畫案,再由行政院新聞局與入選企畫案之申請人訂定媒體園區開發協
    議書。

附註:媒體園區投資開發條件
一、開發資金融通:
    媒體園區所需開發資金,得依「獎勵民間投資開發媒體園區優惠貸款
    要點」之規定申貸,第一期融資總額度為新臺幣五十億元,貸款利率
    依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機動調整計息。開發資金
    不足數,並得向行政院經建會中長期資金申貸。
二、土地變更條件
  (一)都計土地:
        1.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法規及「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
          審議規範」。
        2.區內生態綠地總面積不得少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三
          十,並移轉登記為國有;提供一定自願損獻金額予當地地方政
          府,金額不得低於獲准開發許可當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與可建
          築基地面積乘積之百分之六。
        3.區內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綠地、廣場、消防、衛生、上下
          水道、污水處理廠、環保等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
          低於申請開發土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4.區內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可建築基地,其
          總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總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百
          六十。
  (二)非都計土地:
        1.法令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規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
          」。
        2.區內保育區面積不得小於扣除不可開發區面積後之剩餘基地面
          積之百分之三十。
        3.區內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
          六十。
三、進口關稅調降:
  (一)機動調降影視器材關稅: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實施影視專用器材
        進口關稅機關調降措施,調降範圍包括膠捲、影視攝影器材等二
        十一項重要專用器材,調降幅度為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為期一
        年。
  (二)推動影視進口器材「零關稅」:規劃以「增註」方式修訂「海關
        進口稅則」,使影視業者進口之影視專用器材均能免繳關稅,預
        定於八十六年年度底前完成立法作業。
四、租稅減免優惠:
  (一)依「民營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對
        於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得按
        百分之五至二十比例,抵減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依「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規定,對於
        符合規定之影視事業,得就新增投資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五
        年或股東投資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綜合所得稅額。
      
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企畫案申請書
受文者:行政院新聞局
主  旨:茲檢送申請書、申請證明文件、媒體園區營運計書(一式十四份
        )、籌建計畫(一式十四份)等相關資料,申請開發媒體園區,
        請  查照。
                              (申 請 人    戳章)
┌─────┬─────────────────┐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請  人│                                  │
│          │      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司籌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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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額或 │                                  │
│預定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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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區地點 │                                  │
├─────┼─────────────────┤
│ 土地面積 │                                  │
├─────┼─────────────────┤
│園區建築物│1                                 │
│暨設備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附件      │一、申請人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
│          │    記證影本及負責人戶籍謄本。或申│
│          │    申請籌備處發起人、認股人名冊及│
│          │    戶籍謄本(法人證明文件)。     │
│          │二、媒體園區營運計畫一式十四份,包│
│          │    括:                          │
│          │    1.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        │
│          │    2.經營計畫。                  │
│          │    3.財務計畫。                  │
│          │    4.業務推廣計畫。              │
│          │    5.人才培訓計畫。              │
│          │三、媒體園區兩階段籌建計畫一式十四│
│          │    份。                          │
│          │四、土地使用同意書及權狀或相關證明│
│          │    影本。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