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之人
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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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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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依電影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暨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核處罰鍰之案件,得在年
度預算中,編列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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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依個案實際執行收繳金額百分之十核定獎勵金額。
本要點獎勵對象及分配比例如下列:
(一)檢舉人(包括一般民眾及機關)五分之二。
(二)查獲機關五分之三,其有協辦者,主辦者六成,協辦者四成。
前項分配方式,如無檢舉人時,由查獲機關依原比例分配之。
查獲機關之查察取締工作人員按其工作績效支給,每人每月最高以新
臺幣六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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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
件格式砰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前點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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