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一)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人士投入河洛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
        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
  (二)發展相關文化創意產業,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
        性之認識。

二、主辦單位: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

三、徵選組別:
  (一)河洛語組
  (二)客語組
  (三)原住民族語組

四、參加資格: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
    團、社團法人,得報名參加前點各款語文組別,但每人報名參選組別
    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
    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
    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九十五年臺灣原創音樂大獎首獎、貳獎及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
    名參選。

五、作品型式:
  (一)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不列入評選
        。
  (二)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輔以樂器伴奏。

六、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首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貳獎: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參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佳作: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最佳作曲獎: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最佳作詞獎: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證書一紙。
        上開各獎項名額由評審委員開會決定。但佳作、最佳作曲獎及最
        佳作詞獎之總名額以五名為上限。
        現場表演獎:一名至二名,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
        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證書一紙
        。
  (二)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

七、參選活動期程:
  (一)電腦網路報名日期: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同
        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書面報名收件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止,逾
        期不予受理。
  (三)入圍者發布日期: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四)決賽及頒獎典禮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
    分初審與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初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
  (二)決審評分標準:詞30%、曲30%、創意40%;現場表演另行計分
        。

九、參選須知:
  (一)報名方式分為電腦網路報名或書面報名,參選者得擇一為之。
        其採網路報名者,應進入本局電腦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網址
        http://th.gio.gov.tw/song/;其採書面報名者,得至本局網站
        (網址: http://www.gio.gov.tw)自行下載報名表、切結書或
        自行影印上開書表,並檢附詞曲譜(簡譜亦可,客語組及原住民
        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
        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者,
        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於九十六年七
        月二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北市
        天津街二號 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六年臺灣原
        創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採網路報名之參選者完成電腦網路報名後,應從本局網路報名系
        統列印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應親筆簽名)、切結書(如
        附件三,應親筆簽名)、並檢附詞曲譜(簡譜亦可,客語組及原
        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正
        反面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法人
        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於九十六
        年七月二日前以掛號郵寄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三科(臺
        北市天津街二號 B區二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九十六年臺
        灣原創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
        理。
  (三)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四)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
        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
        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
        入評選。
  (五)各組入圍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各組參選作品數目決定。
  (六)參選作品恕不退件。
  (七)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
        審評選。決賽以抽籤決定其順序,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抽籤者
        ,由本局代為抽籤。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為參選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得獎。
        2.不得為改作之作品(例如翻譯作品)。
        3.未有於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錄製成錄音
          產品,且散布於公眾之事實。
        4.未有於九十六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頒獎典禮前將參選作品
          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之情事。
        5.無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
  (二)參選作品有違反前款各目規定之一者,應不予受理;入圍名單公
        布後、頒獎前發現者,應取消入圍資格;頒獎後發現者,主辦單
        位得取消得獎者資格,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發行之得獎作
        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
        獎金、獎盃及證書。
  (三)入圍作品如涉及著作權糾紛,由入圍者自負法律責任。
  (四)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五。

十一、配合推廣義務:
    (一)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最佳作詞獎、最佳作曲獎及現場
          表演獎之得獎者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
          ,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於國內
          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
          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
          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最佳作詞獎、最佳作曲獎及現場
          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其他
          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如
          經本局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
          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十二、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