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作業考核
制度,提升各機關刊登作業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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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以
下簡稱各部會)。並依法規、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共三類事
項年刊登公報量,分下列二組辦理:
(一)第一組:刊登公報五十則以上之各部會。
(二)第二組:刊登公報未達五十則之各部會。
前項所稱法規、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之範圍,依行政院公報
發行要點第四點之規定。
第一項各款規定刊登公報之則數含該部會及其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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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重點如下:
(一)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且無指定施行日期或生效日期
時,其發布日期與公報出刊日期一致之比率。
(二)各部會辦理刊登公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三)提供完整正確「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四)法規命令公告「預告期間」之起始日,配合公報出刊日期之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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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部會刊登公報作業之考核,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
稱行政院研考會)負責,該會考核成績不列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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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標如下:
(一)各部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
表一),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行政院研考會。
(二)行政院研考會應依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前款各部會函送之資
料等,每年就各部會刊登公報情形辦理考核。
(三)考核指標分為管理作業及刊登作業二項,其項目一覽表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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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
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
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考核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
給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二)第二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
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考核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
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考核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
給團體獎牌一面;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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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結果經行政院研考會簽報行政院核定後,應函各部會參考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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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部會得視業務需要,就其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刊登公報情形,另定
考核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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