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訂定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二、表演、展演、映演、拍賣類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部(以下
          簡稱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
          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
          三日內補件,否則按退件處理。
    (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
          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1.單位立案證明書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註冊與帳號證明書(於系統下載範本填寫資料用印後上
            傳)。
    (四)申請案件系統填表說明:
          1.登入系統後點選申請方式(表演、展覽、映演、拍賣)。
          2.活動名稱:請與活動票面名稱填寫一致。
          3.活動地點:請填寫活動辦理展演映場所名稱,地址請另填寫
            於地址欄。
          4.活動日期:如同一檔活動日期無連續,請點選新增表演地點
            場次個別列出。
          5.場次:請填寫當日活動演出場次數。
          6.票價及票種:可填寫票價範圍或是明列票價及點選一般票、
            貴賓票。
    (五)申請案件文件包含:
          1.舉辦文化藝術活動之相關資料(例如:計劃書或企劃書、展
            覽品或拍賣品清冊等)。
          2.申請案中若有國外人士來臺演出部分,應檢附勞動部已核准
            文件,或已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文件。
          3.申請案中若有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演出部分,應檢附內政部已
            核准文件,或已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之文件。
          4.申請案中若有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展覽部分,應檢附本部已核
            准文件,或已向本部提出申請之文件;國外地區中華古物來
            臺展覽則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核准文件,或已向該機
            關提出申請之文件。
          5.其他本部指定文件。
    (六)申請認可內容(包括申請案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場次等
          )請確實填報。經核定之認可範圍若需變更,應另案重新提出
          申請;活動票價及種類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函送本部備查。
    (七)申請案經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
          開會審查後,其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申請單位。
    (八)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前,應檢具本部審查結果函向主管稽徵機
          關辦理減免登記;於活動後,並應檢附相關證件,如屬展覽期
          間所展出之藝術品交易相關收入免徵營業稅者,請檢附該藝術
          品於展覽期間經消費者表達交易意願且可供查證之相關證明文
          件,如購買意向書、訂購單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於
          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三、圖書出版品類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須於以下時限內,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藝術事業減免
          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
          ,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補件,否
          則按退件處理:
          1.本國圖書出版品:
           (1)出版者自行申請:出版前。
           (2)出版者為自然人,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業者申
              請:出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2.進口圖書出版品: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3.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一
            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
          4.本國圖書出版品以出版日期之當月末日計算出版日;進口圖
            書出版品以實際訂購(含簽約授權)或進口報單所載進口日
            期計算進口日。
    (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
          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1.單位立案證明書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註冊與帳號證明書(於系統下載範本填寫資料用印後上
            傳)。
          4.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
            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四)申請案件系統填表及應附文件說明:
          1.登入系統後點選申請方式(圖書)。
          2.本國圖書:將由國家圖書館匯入圖書資料,如出版者為自然
            人或出版者已歇業或解散,由批發、零售業者代申請,請檢
            附出版者委託書,或出版者已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3.進口圖書:請填寫書名、國際標準書號、進口日期等資料,
            並上傳進口證明文件,如本部透過系統介接可確定其進口事
            實者則免付。
    (五)申請單位應確實檢視申請資料之正確性,申請案由本部受理並
          會商財政部審查認可者,將以電子郵件發給認可通知,並於本
          部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認可公告網頁(https://ta
          x.moc.gov.tw/book-apply/announcement.do )公告;如不通
          過認可,將函知申請單位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四、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之文化藝術活動或
    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者,本部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
    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