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5G科技影音展演創新應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推動5G環境下影視及流行音樂展演環境升級,發展易布署、可攜式
    的5G智慧展演服務模式,加速影視音產業創新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申請者資格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行號或法人。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且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三)相同計畫未獲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本
          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本補助得由二家以上公司行號或法人共同提出申請,以共同方式提出
    申請,各申請者均應符合前項要件並應選定一家為代表申請者。

三、提案重點及類型
    (一)提案重點:以應用於影視攝錄或流行音樂展演等創新服務為主
          軸,並須符合5G高頻寬、低延遲或多連結特性至少一項,如擴
          增實境(AR)、虛擬實境(VR)、浮空投影、自由視角 (Fre
          e View)、3D立體呈像 (Stereoscopy)、高畫質同步直播、
          即時異地展演體驗或其他新興影音技術呈現之5G創新應用。
    (二)優先支持之提案內容:
          1.與場域業者實際合作能進行公開展示或體驗之提案。
          2.整合跨領域業者進行合作,可帶動產業鏈發展之提案。
          3.非一次性之展演活動,可複製之服務商業模式。
    (三)提案類型:申請者可自以下二種類型擇一提出:
          1.PoC概念驗證型(Proof of Concept):
           (1)目的:以發展新型態影視及流行音樂5G科技展演系統、模
              組或解決方案為主軸,並進行小規模測試驗證。
           (2)提案對象:數位媒體或影音展演策劃商、電視台、數位媒
              體或影音平台商、軟體、硬體或影音技術整合商、可對外
              提供影音展演服務之場域營運商。
           (3)提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應用服務主要解決問題、
              5G技術導入之創新性、5G應用服務情境之創新性與可行性
              評估、未來投入服務實證及商業運轉之規劃、預期成果、
              於成果展現時需製作情境或成果展示影片。前揭影片應於
              結案前交付並授權文化部進行內容重製或剪輯。
          2.PoS服務驗證型(Proof of Service):
           (1)目的:以優化既有影視及流行音樂解決方案,以符合5G網
              路環境,或發展新型態5G科技影視及流行音樂展演解決方
              案,並應與場域業者合作(如音樂展演空間、Live House
              、攝影棚等),進行服務實證(如演唱會導入5G多視角直
              播等)。
           (2)提案對象:數位媒體或影音展演策劃商、電視台、數位媒
              體或影音平台商、軟體、硬體或影音技術整合商、可對外
              提供影音展演服務之場域或電信營運商(如音樂展演空間
              、Live House或電信業者等)。
           (3)提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應用服務主要解決問題、
              應用服務情境與5G技術導入之創新性、5G解決方案成熟度
              與實績、服務實證時程與未來實際進行商業運轉之規劃、
              結案成果須完成至少一案次展演實證,並製作成果展示影
              片。前揭影片應於結案前交付並授權文化部進行內容重製
              或剪輯,並配合文化部於指定之時間或定點進行服務內容
              /解決方案之成果展示或提供民眾體驗。

四、補助金額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部核定該補助案計畫書所載計
          畫總預算及實支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本案計畫相關之項目。惟上述補助項目不
          包含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
          視媒體辦理政策、業務宣導及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裝修或修
          繕等費用。

五、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計畫書及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
          資料(格式如附件):
          1.申請書。
          2.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並編寫目錄:
           (1)計畫名稱。
           (2)申請者簡介:含基本資料及營運概況等。
           (3)計畫緣起:計畫背景說明、計畫目標等。
           (4)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含計畫執行架構、所開發之應用服
              務解決方案說明(應就所提案之類型提出包含本要點第四
              點之內容)、實施可行性等重點。
           (5)計畫整體預期效益:應就典範案例模式、市場效益、競爭
              優勢、產值提升、累計帶動業者於影音內容產製、展演技
              術及場域之研發投資等,提出質化及量化效益。
           (6)工作團隊及過往實績證明:應檢附執行人力配置之名單、
              經歷簡述及合作意向書。
           (7)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應就重點工作項目說明並於各
              查核點載明預計完成之工作內容及預算進度。
           (8)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各項目均應詳列,總金額以稅後
              金額表示。
    (二)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者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
            期間檢附。
          3.申請者最近二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
            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
            ,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4.切結書。
          5.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線上或紙本報名。
    (三)同一申請者或同一負責人每年度申請件數以一案為限。違反前
          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
          。屆期申請者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
          請案均不受理。
    (四)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另發還。

七、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作業程序:
          1.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
            及申請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申請者資格或
            申請案不符合規定,應不予受理。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
            或內容不全,經本部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2.專業審查:由評審小組就資格審查通過之計畫書,依本要點
            所訂之評審基準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實質評審,並就
            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
            助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3.核定補助:經評審小組建議補助之計畫及補助金額上限,於
            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核定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
            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
            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二)評審小組組成:
          1.由本部召集產業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共七至十一人
            組成。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
            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4.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各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
            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
            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
    (三)評審基準:
          1.提案特色(比重占百分之四十五):
           (1)提案所展現之5G科技應用程度。
           (2)提案之執行階段(PoC或PoS)及未來場域實證或商轉規劃
              之完整性。
           (3)提案之獨特性及創新性。
           (4)服務模式簡易、容易部屬,利於知識創造、分享與移轉之
              程度。
           (5)提案之執行過程與跨域業者及產業連結合作之程度。
          2.預期效益(比重占百分之三十):
           (1)未來發展典範案例模式、市場效益、競爭優勢等質化效益
              。
           (2)產值提升、累計帶動業者於影音內容產製、展演技術及場
              域之研發投資等量化效益。
          3.計畫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
            程、經費、人力配置等規劃之合理性。
          4.申請者執行計畫能力(比重占百分之十):相關經驗實績、
            財務條件、獲獎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創新能力
            等。
    (四)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
          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
          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作成建議。
    (五)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依評審委員意見,調整申請案計畫書之重
          要查核點、補助項目與金額等。

八、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第四
    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九、經費請撥、支用單據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補助經費,獲補助者應依與本部簽訂之補
          助契約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下述資料辦理核銷:
          1.第一期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獲補助者完成簽約
            後,應檢附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據及撥款帳戶影本
            等資料,辦理核銷,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2.第二期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計畫
            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據、成
            果報告書、全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支用單
            據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補助契約載明之資料及份數
            ,辦理核銷,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3.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
            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
            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
            考。
    (二)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均列入工
          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總經費收支明細
          表。
    (三)獲補助者就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得合法之支用單據,並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
    (四)法人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
          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
          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
          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
          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
          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部原
          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部。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
          少於原預估經費,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
          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十、計畫書之變更: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計畫書內容變
    更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
    之事由致有變更之必要,獲補助者應事先或於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通
    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並與本部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變更。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
            由本部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不得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
            補助金核撥。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內容執行計畫,計畫書
            有變更者,亦同。
      (七)獲補助者辦理本計畫所有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
            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
            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
            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
            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
            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
            部不受理其申請5G科技影音展演創新應用補助。另自撤銷或
            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部5G科技影音展演創新
            應用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廢止其獲補
            助金資格或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按核定補
            助金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
            ,亦同。

十三、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
            ,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及成果影片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
            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
            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
            前開書面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申
            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二)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
            ,各獲補助者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
            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停止
            部分或全部契約內容之執行時,獲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
            本部同意後,提供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續
            提供契約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本部將依契約規範結
            算費用,並依實際結算費用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四)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
            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
            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
            何補償或賠償。
      (五)獲補助計畫如有開發之內容、產品參加國內及國外活動時,
            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計畫執行期程期間,以及其後一年期間
            內,配合本部辦理計畫相關宣傳及成果展示活動;並於上開
            執行期程及其後二年內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所訂定之文
            件及格式追蹤計畫效益,提供獲補助計畫產出效益、公司營
            運概況等相關資料。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由本部解
      釋之。
〔立法理由〕
一、提供安置服務之方式、條件及遵行事項。
二、第二款安置費用,參酌勞動部所定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與疑
    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及費用墊付處理要點有關膳宿服務之規定
    ,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最高
    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考量勞動部已多年未調整額度,又支給機
    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之安置費用,涉及各地物價、各該機構維護及管理
    等成本各異,爰明定每日最高新臺幣七百元為限,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