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版獎助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稱出版事業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出
  版事業;稱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
  、分期辦理之。
  前項獎勵及補助,應將獎助項目及辦法公告之。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或補助,須合於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並在最近一年內未受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
  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之處分。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
  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
  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運費之補助。
  三、出版事業參與文化交流活動之補助。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
  委員會評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
  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
  用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