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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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
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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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出版獎部分:
1.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2.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5.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6.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7.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8.最佳演唱組獎
9.最佳新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出版獎部分:
1.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2.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3.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4.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5.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6.最佳兒童樂曲(故事)唱片獎
(二)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最佳演唱人獎
5.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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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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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
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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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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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
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
獎座或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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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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