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金曲獎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8月0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出版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有聲出版事業、其從業人員,及對有聲出版工作有特
  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左:
  一、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出版獎部分:
      1.最佳流行音樂演唱唱片獎
      2.最佳流行音樂演奏唱片獎
  (二)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最佳國語男演唱人獎
      5.最佳方言男演唱人獎
      6.最佳國語女演唱人獎
      7.最佳方言女演唱人獎
      8.最佳演唱組獎
      9.最佳新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作品類:
  (一)出版獎部分:
      1.最佳古典音樂唱片獎
      2.最佳民族樂曲唱片獎
      3.最佳地方戲劇唱片獎
      4.最佳民俗曲藝唱片獎
      5.最佳口語說講唱片獎
      6.最佳兒童樂曲(故事)唱片獎
  (二)個人獎部分:
      1.最佳作曲人獎
      2.最佳作詞人獎
      3.最佳唱片製作人獎
      4.最佳演唱人獎
      5.最佳演奏人獎
  三、特別獎:
      從事有聲出版相關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左:
  一、出版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部分:
      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狀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
      頒發金曲獎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獎部分:
      得獎者以一名為原則,頒發獎狀乙面。
  前項獎勵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

  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
  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金曲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
  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金、
  獎座或獎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