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輔導,包括獎勵及補助。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出版下列出版品之事業:
  一、新聞紙: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一日以上六日以下,且按期出版之
      報紙及通訊稿。
  二、雜誌: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
      物。
  三、圖書:指新聞紙、雜誌以外印刷出版裝訂成本之冊籍。
  四、有聲出版品:指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唱片及錄音帶。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應編列預算,每年分項辦理之。
  前項獎勵、補助之項目及要點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出版事業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出版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補助:
  一、出版優良出版品。
  二、舉辦或參與國內外出版交流活動。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得邀請學者、專家評定。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比照第四條第一
  款或第二款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