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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入出境旅客及航空、海運
    、郵寄進出口之文字及視聽出版品之通關作業,強化便民措施,增進
    行政效率,於各機場、港口、郵局、加工出口區及貨櫃處理場設核驗
    中心(以下簡稱「構局核驗中心」)負責核驗事宜。

二、凡入出國境之旅客攜帶或由航空、海運及郵寄進出口之文字出版品及
    非屬營業性之八釐米及十六釐米非劇情影片、錄影節目帶時,均應送
    本局核驗中心核驗。

三、入出國境旅客攜帶或由航空、海運及郵寄進出口之文字及視聽出版品
    核驗程序:
  (一)進口部份:
        1.旅客隨身攜帶進口之文字出版品、八釐米、十六釐米非營業性
          電影片或錄影節目帶,請海關移送本局核驗中心核驗。核驗結
          果:
         (1)如內容無不妥,應由核驗中心登記後送還海關人員攜回海關
            檢查檯完成通關手續。
         (2)內容如有不妥,則視情況,依法由本局核驗中心予以存關留
            審處理。內容不妥之錄影帶,可徵客同意後消磁放行。
        2.旅客攜帶之出版品,若不欲存關或留審者,得在入境申報單上
          簽名同意自願放棄,並交由本局核驗中心妥為處理。
        3.若進口者為十六釐米以上營業性電影片,則需由持有人攜同海
          關之扣押單及提貨單前往本局電影處辦理提片及審查手續。
        4.貨運部份之文字及視聽出版品,若無法立即核驗處理時,得由
          本局核驗中心辦理「會提」留審手續。留審結果比照三之(一
          )1.項規定辦理。
        5.3/4 吋以上之錄影節目帶應檢附本局廣播電視處所核發之核准
          進口證明書,由本局核驗中心驗放。1/2 吋以下錄影帶進口,
          可由核驗中心驗放。
        6.進口影碟片內容經本局審核有案者,由本局核驗中心驗放。其
          內容未經審查核准者,應送本局廣播電視處審核。
        7.郵寄進口之文字及視聽出版品,請海關或郵局移送本局核驗中
          心比照三之(一)1.項規定程序辦理核驗。內容如無不妥,應
          儘速送還郵局發還收件人。如有不妥,應予留審,並由核驗中
          心開發留審單,由郵局交收件人知悉。留審結果,應儘速通知
          收件人。
        8.錄影節目帶、電影片等應稅物品,如內容不妥需退運時,應在
          原進口海關辦理退運出口手續。
  (二)出口部份:
        1.旅客依規定數量隨身攜帶出口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或八釐
          米及十六釐米非營業性電影片,而未經本局電影處審查鉛封,
          開具出口證明書時,均請持有人攜帶此等物品至本局核驗中心
          辦理核驗手續。核驗結果:
         (1)內容如無不妥時,由該核驗中心登記並簽證或緘封後放行。
         (2)內容如有不妥,則視情況予以留審、修剪、禁止出口或查扣
            。
         (3)內容不妥之錄影節目帶,可徵得旅客同意消磁後放行。
        2.3/4 以上之錄影節目帶應檢附本局廣播電視處所核發之核准出
          口證明書,由本局核驗中心驗放。1/2 吋以下錄影帶出口,可
          由核驗中心逕行驗放。
        3.空白錄影帶無論以何種方式出口,均應經本局核驗中心消磁手
          續並緘封後始准予放行。
        4.文字出版品及有聲出版品(含唱片、錄音帶及其母帶)出口時
          ,應移本局核驗中心依現行「出版品進出口管理與輔導要點」
          、「我國廠商接受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及「外
          文出版品郵寄出口核驗注意事項」之規定核驗。
        5.航空貨運、海運及郵寄出口之文字及視聽出版品,如事先未送
          新聞局審核開具出口證明文件,基於便民原則,請海關或郵局
          等有關單位移送本局核驗中心核驗,憑本局核准出口文件驗放
          。如內容有不妥或涉及國外著作權及商標權之情況時,本局核
          驗中心應依規定予以留審,禁止出口或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