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出版品出口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76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一、國外委託加工出版品,除應依本局七十六年五月一日發布實施之「我
    國廠商接受國委託加工出版品出口輔導辦法」辦理外,應注意事項如
    下:
    (一)出版品刊載有著作權 C及商標權T或專利權P等記載或標誌,於
          出口時,應檢附出品出版品樣本一份及國內或國外著作權、商
          標權或專利權所有人或公司出具授權函,國外委託加工者,所
          出具之授權函必須在當地公證或在該國駐華辦事處簽證,始為
          有效。
    (二)出版品如係目錄、型錄、說明書等,未刊載前述三種所有權之
          記載或標誌,僅刊載國外廠商名址、電話等,於出口時,除樣
          本一份外,僅需檢附國外委託函、訂單或電報(TELEX或FACSI
          MILE)之傳真證明及國內出口廠商切結書,保證出口後,如因
          申報不實而發生侵權賠償問題時,一切由出口廠商負責賠償。
    (三)出版品如係音樂書,而無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記載或標
          誌,其中樂譜、曲詞如已無著作權可言,可由出口廠商具結,
          保證如因申報不實而發生侵權賠償問題時,一切由出口廠商負
          責賠償。
    (四)其他出版品出口,如月曆、案曆或行曆……等,如未刊載上述
          三種標誌,其照片或圖片之來源應予從寬考量,可由出口廠商
          具結,保證該項出版品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出口後如發生侵
          權賠償問題時,一切由出口廠商負責賠償。

二、其他出版品出口發生爭議時,由各科科長請示處長決定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