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紙、通訊稿及雜誌出版事業,得於設立登記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出
版品名稱預查,並保留該名稱之使用權。圖書、有聲出版業於設立登
記前申請出版業名稱預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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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應由預定擔任之發行人出具申請表(
如附件),向出版事業預定設立地之地方新聞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新聞
局為之。
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預定發行│ │蓋│ │通訊│ │
│ │人姓名 │ │ │ │ │ │
│ ├────┼────┤ │ │ │ │
│請│身分證 │ │ │ │ │ │
│ │統一編號│ │章│ │地址│ │
│ ├────┼────┴─┴─┼──┼────┤
│人│電 話│( ) │傳真│( ) │
├─┴────┼────────┴──┴────┤
│出版業類別 │□圖書出版業 □有聲出版業 │
├──────┼────────────────┤
│組織概況 │□行 號 □公 司 組 織│
├───┬──┴────────────────┤
│出 申│1. │
│版 請├───────────────────┤
│業 預│2. │
│名 留├───────────────────┤
│稱 │3. │
└───┴───────────────────┘
填表說明
一、申請保留之名稱,應為全稱。
二、出版事業係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名稱預查應另向經濟部申請。
三、本申請書應由左向右橫式書寫或打字。
四、本申請表可向行政院新聞局、各地方政府新聞處(室、股)索取或自
行複印。
五、預擬名稱依順序審核,若順序較前者已經核准,則以下之預擬名稱不
予審該。例如:第一個名稱即可核准時,第二個及以下名稱不予審核
。
六、本局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傳真專線: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有聲出版業):
(02)23516129
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圖書出版業):
(02)23515452
附註:非預定發行人親自申請,請附受託申請文件。
報紙通訊稿雜誌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預定發行│ │蓋│ │通訊│ │
│ │人姓名 │ │ │ │ │ │
│ ├────┼────┤ │ │ │ │
│請│身分證 │ │ │ │ │ │
│ │統一編號│ │章│ │地址│ │
│ ├────┼────┴─┴─┼──┼────┤
│人│電 話│( ) │傳真│( ) │
├─┴────┼────────┴──┴────┤
│出版業類別 │□報紙 □通訊稿 □雜 誌│
├──────┼────────────────┤
│組織概況 │□行 號 □公 司 組 織│
├───┬──┴────────────────┤
│申 版│1. │
│請 品├───────────────────┤
│預 名│2. │
│留 稱├───────────────────┤
│出 │3. │
└───┴───────────────────┘
填表說明
一、申請保留之名稱,應為全稱。
二、出版事業係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名稱預查應另向經濟部申請。
三、本申請書應由左向右橫式書寫或打字。
四、本申請表可向行政院新聞局、各地方政府新聞處(室、股)索取或自
行複印。
五、預擬名稱依順序審核,若順序較前者已經核准,則以下之預擬名稱不
予審該。例如:第一個名稱即可核准時,第二個及以下名稱不予審核
。
六、本局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傳真專線: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報紙通訊稿):
(02)23517694
出版事業處第二科(雜誌):
(02)23516129
附註:非預定發行人親自申請,請附受託申請文件。
三、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受理名稱預查申請後,應於收件後三日內將申請表
電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審核。
四、在前獲審核准予保留名稱預查申請案未失效前,同一申請人,不得再
就同一種類出版品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出版品或出版業名
稱經審核准予保留者,其期限為自核准日起算一個月。期限屆滿未取
得出版事業登記證者,該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申請案,即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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