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報紙通訊稿雜誌出版品暨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報紙、通訊稿及雜誌出版事業,得於設立登記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出
    版品名稱預查,並保留該名稱之使用權。圖書、有聲出版業於設立登
    記前申請出版業名稱預查者,亦同。

二、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應由預定擔任之發行人出具申請表(
    如附件),向出版事業預定設立地之地方新聞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新聞
    局為之。

圖書有聲出版業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預定發行│        │蓋│  │通訊│        │
│  │人姓名  │        │  │  │    │        │
│  ├────┼────┤  │  │    │        │
│請│身分證  │        │  │  │    │        │
│  │統一編號│        │章│  │地址│        │
│  ├────┼────┴─┴─┼──┼────┤
│人│電    話│( )             │傳真│( )     │
├─┴────┼────────┴──┴────┤
│出版業類別  │□圖書出版業    □有聲出版業    │
├──────┼────────────────┤
│組織概況    │□行      號    □公  司  組  織│
├───┬──┴────────────────┤
│出  申│1.                                  │
│版  請├───────────────────┤
│業  預│2.                                  │
│名  留├───────────────────┤
│稱    │3.                                  │
└───┴───────────────────┘
填表說明
一、申請保留之名稱,應為全稱。
二、出版事業係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名稱預查應另向經濟部申請。
三、本申請書應由左向右橫式書寫或打字。
四、本申請表可向行政院新聞局、各地方政府新聞處(室、股)索取或自
    行複印。
五、預擬名稱依順序審核,若順序較前者已經核准,則以下之預擬名稱不
    予審該。例如:第一個名稱即可核准時,第二個及以下名稱不予審核
    。
六、本局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傳真專線:出版事業處第三科(有聲出版業):
              (02)23516129
              出版事業處第四科(圖書出版業):
              (02)23515452

附註:非預定發行人親自申請,請附受託申請文件。
報紙通訊稿雜誌名稱預查保留申請表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
│申│預定發行│        │蓋│  │通訊│        │
│  │人姓名  │        │  │  │    │        │
│  ├────┼────┤  │  │    │        │
│請│身分證  │        │  │  │    │        │
│  │統一編號│        │章│  │地址│        │
│  ├────┼────┴─┴─┼──┼────┤
│人│電    話│( )             │傳真│( )     │
├─┴────┼────────┴──┴────┤
│出版業類別  │□報紙    □通訊稿  □雜      誌│
├──────┼────────────────┤
│組織概況    │□行      號    □公  司  組  織│
├───┬──┴────────────────┤
│申  版│1.                                  │
│請  品├───────────────────┤
│預  名│2.                                  │
│留  稱├───────────────────┤
│出    │3.                                  │
└───┴───────────────────┘
填表說明
一、申請保留之名稱,應為全稱。
二、出版事業係公司組織者,其公司名稱預查應另向經濟部申請。
三、本申請書應由左向右橫式書寫或打字。
四、本申請表可向行政院新聞局、各地方政府新聞處(室、股)索取或自
    行複印。
五、預擬名稱依順序審核,若順序較前者已經核准,則以下之預擬名稱不
    予審該。例如:第一個名稱即可核准時,第二個及以下名稱不予審核
    。
六、本局地址:臺北市天津街二號。
    傳真專線:出版事業處第一科(報紙通訊稿):
              (02)23517694
              出版事業處第二科(雜誌):
              (02)23516129

附註:非預定發行人親自申請,請附受託申請文件。
三、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受理名稱預查申請後,應於收件後三日內將申請表
    電傳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審核。
四、在前獲審核准予保留名稱預查申請案未失效前,同一申請人,不得再
    就同一種類出版品申請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出版品或出版業名
    稱經審核准予保留者,其期限為自核准日起算一個月。期限屆滿未取
    得出版事業登記證者,該出版品或出版業名稱預查申請案,即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