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臺灣流行音樂
產業動能,促進產業鏈各環節之多元發展,並提升流行音樂製作品質
,以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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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類型及申請者資格
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申請案主要執行內容,就下列各類申請,同一
申請者得跨類申請,惟不得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跨類申請。
(一)創作樂團類:
1.申請者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樂
團指由成員自行演奏樂器,以呈現整體演出效果;組合指以
團體型式發表音樂作品。申請者之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之樂
團或組合。
2.補助申請者自行創作錄製發行之EP( Extended Play)及專
輯,且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全部
或部分申請者成員自行創作(含改作),且應具原創性、富
創意及音樂價值。
3.EP之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三首以上;專輯之申請案成品曲
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二)創作新聲類:
1.申請者應以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為限,且未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或所錄製音樂作品獲本局或
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
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要點三次(含)以上補助。
2.補助申請者自行創作、錄製發行流行音樂專輯,且每一申請
案之全部作品應屬未曾出版發行並均由申請者本人參與創作
(作詞或作曲,共同創作亦可),且應具原創及創新性。
3.申請案成品曲目數應為六首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
(三)錄製升級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
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
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2.補助專輯之音樂製作及發行,提升製作品質。
3.申請案應提出有助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或企劃製作升級
之具體作法,且每一申請案之全部作品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屬
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以上或
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4.申請案所列主要演唱(奏)者應未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
助要點錄製升級類三次(含)以上補助。
5.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
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四)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
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且未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以申請案相同或相類似企畫書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
關(構)補(捐)助;或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
(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
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補(捐)助。
(2)曾獲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3)最近二年曾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2.補助影視原創音樂歌曲專輯錄製;作品得為電視劇、電影以
及網劇(以固網寬頻或行動寬頻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
之電影、戲劇節目等)。
3.申請案得含主題曲、插曲及配樂,且專輯作品應有三分之二
以上屬未曾出版發行之原創新詞、曲,成品總曲數應在六首
以上或音樂總長度三十分鐘以上。
4.申請案應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
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
5.申請案所列執行團隊人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
國籍,並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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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創作樂團類:
1.執行期程:
(1)EP: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四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
完成EP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平臺上
架。
(2)專輯: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
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
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
(1)EP: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上限。
(2)專輯: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且實際支付費用之製作、客座樂
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
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
、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
涉之費用。
(二)創作新聲類:
1.執行期程: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
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
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七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且實際支付費用之製作、編曲、
樂手( Dubbing)、和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
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
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
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三)錄製升級類:
1.執行期程: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
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
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如申請案之歌手
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
專輯、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金以新臺幣二百三十萬
元為上限。另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
輯者,不在新人資格內。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
、編曲、樂手( 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
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
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
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四)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執行期程: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
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得以實體或於數位
平臺上架。
2.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
、編曲、樂手( Dubbing)、合音、配樂師、錄音、混音、
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
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
、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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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本局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
1.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郵寄至 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
街一段三號六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
組產製輔導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
應不予受理。
2.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
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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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
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
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創作樂團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
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
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團長及所有團員印章或簽名,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
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黏貼於
A4紙張);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
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
本;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出生日期。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3)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3.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
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
,以A4紙張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每份限以迴紋針、
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裝訂。並於封面顯
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
內頁則應編寫目錄。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1)樂團簡介(包括但不限於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
、樂團表演、發片、音樂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本項
除紙本形式外,亦得檢附其他可表現樂團特色之資料。
(2)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之簡介(例如創作概念及發想
;應以一千二百字為上限)。
(3)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
目數EP類應為三首,專輯類不得少於四首,總長度皆不限,
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5.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
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
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二)「創作新聲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
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申請表共二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
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印章或簽名,參考格式如附件
二),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
生之檔案上傳碼。
(2)申請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一份。
(3)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3.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
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
,以A4紙張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每份限以迴紋針、
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裝訂。並於封面顯
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
內頁則應編寫目錄。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1)申請者簡介(包括但不限於自我介紹、表演、發片、音樂
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
(2)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之簡介(例如創作概念及發想
;應以一千二百字為上限)。
(3)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
目數不得少於四首,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
檔案管理系統。
5.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
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
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三)「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
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一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
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
考格式如附件三)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
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
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
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上述身分證明文件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出生日期。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五)。
3.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三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
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
,以A4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
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
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
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
、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
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
bbing )、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
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國籍、經歷)
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
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
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
(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
件四)。
(6)預估效益說明。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
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申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補助者,應檢附影視作品之
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
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另須檢附與影視作品公
司合作證明文件(例如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申請者同影
視作品製作公司則免附),及補助錄製之影視原創音樂歌
曲專輯其音樂著作權屬於音樂製作方之證明文件。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
目數應為三首(含)以上,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
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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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
。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四點規定
,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
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創作樂團類」、「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影
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採競爭型分別審查,每類均由本局遴聘
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
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
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
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
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
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
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
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
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
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
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
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
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
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
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
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各類全體評
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
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
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
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
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4.「創作樂團類」之評審小組提供「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專
業諮詢。
(四)評審標準: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音
樂作品特色、發展性與市場性)。
2.關鍵效益說明(含競爭力或影響力)。
3.執行能力及歷年實績。
4.經費配置合理性。
(五)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
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
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
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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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核銷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不包含「創作樂團類-EP」)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
助金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
(二)「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應依本局補助通知函所載之撥款
、核銷應繳交文件、資料及相關注意事項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
事宜。
(三)「創作樂團類」補助金,已辦理稅籍登記者以獲補助之樂團為
受領人;未辦理稅籍登記者,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四)本案核定補助金額如未達申請補助金額,差額由獲補助者自籌
經費支應。補助金額應依預算科目覈實動支,獲補助者申請核
銷之支用單據支用內容及單據日期應與企畫書執行期間相符,
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獲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五)本案補助款項核銷及支用單據之辦理及保管等事項,應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
報作業補充規定」及下列規定確實辦理:
1.獲補助者應將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
入列入結案之全案經費收支明細表,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2.「錄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之全案
經費收支明細應委託會計師進行協議程序之執行,應執行之
協議程序依補助契約辦理。會計師受託執行協議程序所出具
之「執行協議程序報告」,報告中陳述所執行之程序及所發
現之事實,應可合理判斷全案經費收支明細正確且符合本要
點與補助契約規定(報告書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及比
率)。
3.支用單據之保管,獲補助者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
黏貼於憑證用紙,依序編號裝訂成冊。支用單據經本局審核
後退還或核定自行保留者,應依有關規定(如公司法、商業
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
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
4.獲補助經費結報之支用單據可參考「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
5.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6.如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
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項,
並得依情節輕重對獲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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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請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
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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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
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
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
,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
「錄製升級類」、「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創作新聲類」
及「創作樂團類-專輯」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
六個月內;「創作樂團類-EP」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
補助日起四個月內之期限。另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
力因素,或「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配合影視作品映演及播出
日期展延發行期程,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局提出期限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得再延長六
個月。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
有變更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
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
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
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
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
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
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創作樂團類-專輯」、「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
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創作樂
團類-EP」獲補助者應依補助通知函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
、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
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底)或內頁應加
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
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
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
或類似文意,若數位平臺無作品介紹頁面者,應於獲補助者之
官方社群平台網頁等加註本作品獲補助資訊。但獲補助者接獲
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
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
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
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
、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
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
金額為上限。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
保存。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
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
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
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
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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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
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
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
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
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
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
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創作樂團類-專輯」、「創作新聲類」、「錄製升級類」及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因故無法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
月內或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
者有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
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
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
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
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核定補助日
起四個月內或展延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申
請放棄錄製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
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負繳回
溢領之補助金義務時,其所屬樂團之團長及團員應就上開應繳
回之金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九)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
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
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
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個人、樂團或組合之成員、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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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
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請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
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
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
所定之關係人範圍,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
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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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
、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不同意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
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
理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
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
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
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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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時,本局得停止辦理,解除補助金契約,且獲
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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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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