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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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發行補助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以創作、改作、實地收錄
或其他方式製作,具有發揚我國傳統文化、富有教育意義或藝術價值
之未發行之出版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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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發行補助者,以有聲出版事業為限;申
請須知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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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評選工作,由本局聘請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委員會擔任,評選
方式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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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補助每年辦理一次,每次補助發行之有聲出版品十種為限。補助方
式於申請須知中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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