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
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
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八十
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
(二)企畫書十二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
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
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
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
歌曲長度不限。
(四)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
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黏貼於A4紙張
);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但以二團為限。
|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有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
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
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
概不退還。
|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
內容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四點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
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
審標準由該小組議定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前開
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必要時得召開期中審查會議,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企畫書
執行內容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七)獲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申請第二
階段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
局核定。
|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
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
之。
|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
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一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及本局指定之文
件,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
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及規格,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
出版品錄製,並檢具結案報告十二份、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二
十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之壓片證明、第二階段補助
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經費收支
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文件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檢送之文件、資料
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該結案報告及有
聲出版品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
者,本局得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
段補助金。
(三)獲補助者未依前款規定之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
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資料、規格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
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
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四)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所繳交之結案報告及有聲出版品,認定不
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
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有聲
出版品仍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本局除不支付第
二階段補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及終止補助契約。
|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額核發。
(二)應擔保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執行,且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獲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
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變更企畫書
限提一次。前開企畫書變更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四)應擔保出席本局召開之期中審查會議,並報告企畫書之執行進度
、內容及執行成果,且依本局核定之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執
行。
(五)應擔保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或本案相關推廣活
動中公開演出。
(六)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
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
名稱及網址)補助製作;網址:www.gio.gov.tw」或類似文意。
|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
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
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約、放棄補助契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
事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
或類似之補助。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一年
內,喪失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之資格。
|
十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七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
品之錄製,且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
|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