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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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植優秀樂團,協助其錄製有聲出
    版品,以厚植流行音樂產業發展潛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
    本補助案申請者,以二人以上樂團為限,且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
  (一)補助項目:以創作、改作,具原創性、富創意及音樂價值,且未
        發行之有聲出版品為限。
  (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且以新臺幣八十
        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為限。

四、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表十二份(格式見附件)。
  (二)企畫書十二份(以A4紙張直式橫書),內容應包括:創作概念、
        內容簡介、製作方式、發行計畫、作業期程、預估經費、樂團簡
        介(含樂團成立、團長、團員、表演、發片或得獎經歷等)。
  (三)申請補助之有聲出版品樣帶(應以CD形式呈現)一份,並貼妥基
        本資料標籤(註明樂團名稱及曲目),樣帶曲目不得少於三首,
        歌曲長度不限。
  (四)團長及每位團員均應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其
        為外籍人士者,應繳交居留證明及工作證明影本(黏貼於A4紙張
        );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但以二團為限。

五、前點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內容有不全者,本局應通知限
    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
    受理該申請案。申請案(包括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
    概不退還。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補助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記載之
        內容進行審核,有未符第二點或第四點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不予
        受理。
  (二)本要點之評審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擔任,評
        審標準由該小組議定之。
  (三)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評審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評審。
  (五)評審小組應提出建議獲補助名單,並就補助金額提出建議,前開
        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六)本局必要時得召開期中審查會議,評審小組應就獲補助者企畫書
        執行內容提出建議,前開建議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七)獲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變更、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申請第二
        階段補助金撥款審查及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評審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
        局核定。

七、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七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
    完成簽約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由本局另訂
    之。

八、撥款方式
    補助金分二階段撥付,並以獲補助之樂團團長為受領人:
  (一)第一階段補助金(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三十)
        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檢具第一階段補助金核
        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一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及本局指定之文
        件,向本局申請核撥,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本局應廢止其獲補助
        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
  (二)第二階段補助金(不得逾核定補助金額上限之百分之七十)
        獲補助者應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及規格,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
        出版品錄製,並檢具結案報告十二份、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二
        十片、錄製完成之有聲出版品一千片之壓片證明、第二階段補助
        金核撥申請函、本局抬頭之第二階段補助金領款收據、經費收支
        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文件送交本局審查。前開檢送之文件、資料
        及應備內容,經本局書面審查認定無須補正,且該結案報告及有
        聲出版品經送評審小組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
        者,本局得扣減第十點第(二)款應減少之金額後,核撥第二階
        段補助金。
  (三)獲補助者未依前款規定之期限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核撥申請,或
        雖提出申請,但所附文件、資料、規格或應備內容不全,經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局應廢止其獲
        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階段補助
        金金額繳回本局;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或類似之補助。
  (四)評審小組審查獲補助者所繳交之結案報告及有聲出版品,認定不
        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
        內修正並再送審查,修正以一次為限。修正後之結案報告及有聲
        出版品仍不符合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本局除不支付第
        二階段補助金外,並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及終止補助契約。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額核發。
  (二)應擔保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內容執行,且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三)獲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
        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變更企畫書
        限提一次。前開企畫書變更應經評審小組審查同意並經本局核定
        後,始得依變更後企畫書執行。
  (四)應擔保出席本局召開之期中審查會議,並報告企畫書之執行進度
        、內容及執行成果,且依本局核定之期中審查會議之決議事項執
        行。
  (五)應擔保無條件配合本局辦理之本案成果發表會或本案相關推廣活
        動中公開演出。
  (六)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專輯由行政院新聞
        局(註:因應政府組織再造,應載明承受本要點業務之行政機關
        名稱及網址)補助製作;網址:www.gio.gov.tw」或類似文意。

十、違反本要點及補助契約之處理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一者,本
        局應撤銷其獲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
        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二)違反前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之一者,本
        局應按核定補助金之十分之一減少補助金。
  (三)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約、放棄補助契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
        事之一者,本局應廢止或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獲補助者應繳回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
        或類似之補助。但本要點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經本局廢止或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一年
        內,喪失申請樂團錄製有聲出版品補助之資格。

十一、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十二、獲補助者應於補助契約簽訂日起七個月內完成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
      品之錄製,且獲補助金之有聲出版品曲目總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
      。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