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我國出版產業升級,鼓勵出版
    事業發行優良數位出版品,以活絡數位出版市場及鼓勵數位出版創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
  (一)最佳電子書獎
  (二)最佳電子期刊獎
  (三)最佳多媒體出版品獎
  (四)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五)年度數位出版公司獎
  (六)最佳數位動漫、繪本獎
  (七)最佳互動設計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最佳加值服務獎
  (十)評審團特別獎

三、獎勵對象: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
        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公(協)會。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
        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為獎勵對象。
  (二)第二點第(十)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
        人、團體、公(協)會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領有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或護照者。但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不得為獎勵對象。

四、評審作業:
    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
    ,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
    費。
    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評審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評審委員應依數位出版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富性及
    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

五、入圍及得獎名額:
  (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由評審
        團先自各款參賽作品中各選出入圍作品三名,再經評審團評審決
        定之。上述入圍作品名額,評審團得為增減之決定。
  (二)第二點第(十)款獎項得獎作品一名。
  (三)第二點所列各款獎項得獎名額,評審團得為從缺之決定。

六、獎勵方式:
  (一)入圍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獎牌乙面
        。
  (二)獲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
        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獲第二點第(十)款獎項者,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乙座。

七、得獎者不符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或違反第八點規定、得獎
    作品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入
    圍、得獎資格,得獎者並應將獎金、獎座、獎牌繳回本局。

八、得獎者應為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本局得運用各種方式推廣
    得獎作品,且同意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推廣得獎作品時,得使用得獎
    作品內容。
    前項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
    獎作品

九、報名須知及報名表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