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為輔導數位出版產業發展,鼓勵出版事業發行數位出版品,以加速出
    版產業升級,並建立示範性指標,提振相關業者信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以數
    位形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

三、申請補助之數位出版品,須為在國內公開發行之著作,包括經由網路
    或實體通路等管道發行。

四、補助對象: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事業。

五、補助名額及金額:五名,每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

六、申請須知:
  (一)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至同月三十
        一日止,檢附第(二)款規定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局出
        版事業處第二科(臺北市一00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並應註明
        「報名九十三年度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逕
        送者以行政院新聞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九十三年五月三
        十一日送達者,概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3.企畫書(一式十份)。
  (三)企畫書內容:
        1.基本資料:申請者簡介。
        2.規劃目標及說明:包括擬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數量及種類、著作
          權保護機制、發行通路、執行進度等。
        3.預期成果:例如建立數位出版產業示範性指標、推動整體產業
          發展。
        4.行銷策略與方式:例如異業策略聯盟、推廣活動規劃等。
        5.資源需求與運用
         (1)人力資源:參與本案工作人員介紹(含學經歷、現職、專長
            等)。
         (2)軟、硬體設備說明。
         (3)經費收支概算。
         (4)結合外部資源說明。

七、評審作業: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
    審工作;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
    職務。
    評審標準由委員會訂定之。

八、簽約:獲得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
    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合約書由本
    局另訂之。

九、撥款方式:本補助金採二階段分別核撥半數之方式為之。
  (一)第一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簽約日起三十天內,檢具第一
        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領款收據(或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
        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階段: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應於本局核撥第一階段補助金之日
        起六個月內,檢送結案報告書、第二階段補助金撥款申請書、領
        款收據(或發票)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
  (三)獲補助之出版事業未於前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本局得撤銷
        其受補助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無法於前款規定期間內完成第二階
        段補助金之申請時,應於第二階段補助金申請期間內,以書面具
        陳理由及擬採取之應變措施,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
        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提出第二階段補助金之申請或本
        局不同意展期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已受領第一階
        段補助金者,並應於資格撤銷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
        補助金。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如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申請本補助金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
        金之資格,並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受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其
        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撥付補助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已領取補助金之出版事業,經本局查證有違法、違約或違反本要
        點情事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並撤銷其受領補助金
        之資格,該出版事業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已撥付
        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三)經本局撤銷受領本補助金資格之出版事業,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補助發行數位出版品之相關補助。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二、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