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獎勵優良數位出版品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獎勵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出版品,係指將圖像、字元、影像、語音等資料以數
    位形式呈現之出版品,包括由現有實體直接轉換或原生之數位出版品
    。

三、報名參選之數位出版品須已在國內公開發行,包括經由網路或實體通
    路等管道發行。

四、報名參選之數位出版品,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
    人士七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工作。評審標準,由評審
    委員會訂之。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評審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

五、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最佳數位出版品獎(獎勵數位出版品整體表現與設計)
        1.金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銀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3.銅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二)最佳數位創新獎(獎勵數位出版品內容創新、激發閱讀動機及注
        重讀者利益者)
        1.金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2.銀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3.銅牌獎一名頒給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六、前點各款獎項,得從缺。

七、報名參選資格:
  (一)參選之出版事業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乙份。
  (二)參選作品應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發行。

八、報名期間及方式:報名參選者應填具報名表,連同參選作品十份於九
    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行政院新聞
    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臺北市 100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並應註明「
    報名參選九十三年度優良數位出版品」。郵寄以郵戳為憑;逕送者以
    行政院新聞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者
    ,概不予受理。
    參選作品須退還者,請事先註明,否則概不退件。

九、得獎作品有資格不符、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等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獎勵,並追繳原領得之獎金及獎座。

十、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得運用各種方式加強推廣得獎作品;推廣計
    畫另定之。

十一、頒獎日期由本局另行公告。

十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請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二科洽
      詢,電話:(0二)三三五六-七七九六。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