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
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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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
播機構、團體,得依其業務性質申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
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或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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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及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觀摩
,應填具申請書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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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展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展覽前二個月檢附展覽計畫及展品目錄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二)出版品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宣揚中共政權或從事統戰者。
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4.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5.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認定內容不妥及不宜展覽者。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之簡體字出版品不得販售,申請者於展覽結束
後,應將該出版品運出臺灣地區,但經行政院新聞局准予贈送有關機
關(構)典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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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香港或澳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影片不得有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
(二)電影片應依電影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送請行政院新聞局檢查,並取
得電影片臨時准演證明。
(三)觀摩時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之行為。但經行政院新聞局專
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申請者在一年內申請觀摩香港或澳門電影片,不得逾十六部
,且每部以放映十場為限。
申請者於觀摩結束後,應將該電影片運出臺灣地區,但經行政院新聞
局准予贈送有關機關(構)典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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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香港或澳門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觀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錄影節目不得有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各目情形之一。
(二)錄影節目應依廣播電視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送請行政院新聞局審查
,並取得錄影節目臨時准播證明。
(三)觀摩時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收取對價之行為。但經行政院新聞局專
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於觀摩結束後,應將錄影節目運出臺灣地區,但經行政院新聞
局核准贈送有關機關(構)典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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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經申請許可擅自辦理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展覽
、觀摩者,行政院新聞局得停止其展覽、觀摩,並依香港澳門關係條
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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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展覽、觀摩之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及錄影節
目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出版品:除令其退運外,一年內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電影片:除撤銷其臨時准演證明並令其退運外,一年內得不再受
理其申請。
(三)錄影節目:除撤銷其臨時准播證明並令其退運外,一年內得不再
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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