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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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期間: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至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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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數位出版獎之各類獎項者,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站請至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網址 http://info.gio.gov.tw/
點選進入,完成線上報名程序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
報名事項。為進行核校,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報
名者及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
郵寄或親送本局完成報名程序;其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報名第
五屆數位出版金鼎獎」。
(二)報名評審團特別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年六月十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
及其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臺北市
中正區天津街二號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郵寄以郵戳為憑,親
送者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
(四)報名應檢送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者,應於本局通知十日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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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賽作品之規定:
(一)報名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最佳語言
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之參賽作品,應為
自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
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
儲存,並以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之數位出版品,其檔
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二)報名最佳電子期刊獎之參賽作品,應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於
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以一定名稱、刊期
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
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品;其
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報名最佳電子資料庫獎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
料,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提供讀者從
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器
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
書獎、最佳語言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
最佳電子期刊獎、最佳電子資料庫獎等獎項擇一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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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應檢附文件:
(一)報名數位出版獎之各類獎項者:
1.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
3.報名參賽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最
佳語言學習類電子書獎、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之各獎項
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
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
行之證明。
4.報名參賽最佳電子期刊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九十九年五月
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
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證明。
5.報名參賽最佳電子資料庫獎者,應檢附參賽作品於九十九年五
月一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提供讀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
尋、檢索及閱讀之證明。
6.報名參賽最佳加值服務獎者,應檢附其於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至
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對於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實體通
路公開傳輸或發行之數位出版品提供首次或更新加值服務之證
明(例如:運用數位化的檔案素材,轉化應用至文化領域、內
容領域、教育領域、娛樂領域、通訊領域、資訊科技領域等加
值服務或衍生出具體加值之證明)。
7.報名參賽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者,應檢附其於九十九年五月一
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提供以
公益為目的之數位媒體證明(例如:網際網路平臺或提供使用
者各種資訊利用之部落格平臺、教育應用平臺、社區資訊平臺
、媒體新聞平臺之證明)。
8.報名參賽最佳數位出版創新獎者,應檢附其於九十九年五月一
日至一百年四月三十日期間,對我國數位出版之創新證明(例
如:對數位出版品之創意、整合、營運或技術創新之證明。)
。
9.第3目至第8目之參賽作品或各項證明。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
輸者,應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
密碼(授權時間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產品Demo或簡
介;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並請提供光碟片十份;其以實
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檢附實體出版品十份。
(二)報名參賽評審團特別獎者:
1.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
本一份。但由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委員推薦者,免附。
2.推薦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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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法各獎項之入圍及得獎者應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
或推薦參選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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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本須知有疑義者,請洽詢本局出版事業處第一科,聯絡電話:(0
二)三三五六七七八七;電子郵件:Liju@mail.gi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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