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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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同年三月十四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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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行政院新聞
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info.gio.gov.tw>首頁右側欄位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
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
,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
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
郵寄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完成報名程序,信封
上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六屆金鼎獎雜誌類」或「報名第三十六屆
金鼎獎圖書類」。
(二)報名金鼎獎雜誌類特別貢獻獎或圖書類特別貢獻獎之獎項者,採
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
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前,將報名表或
推薦表及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
親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本局出版事業處,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
期為準。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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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獎項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
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1)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獎項者,應檢附於一百
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2)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1、2獎項者,應檢
附一百年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該雜誌未同
時報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
另檢附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
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
紙標示。
(3)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3獎項者,應檢附一
百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
名參賽出版獎、最佳主編獎或最佳美術設計獎者,則應檢附
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
,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
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8" x 10",不必裱
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
地點。
(4)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之4、5獎項者,應檢
附一百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
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
之職務。
2.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者,應檢
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
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居住於
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
發載明該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
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二)報名參賽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一百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
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
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
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
中華民國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
體、公(協)會者,應檢附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
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契約影本一
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中華民國居留之證
明文件一份。
(三)報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者:
1.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雜誌類見附表四,圖書類見附
表五)。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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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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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須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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