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五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至同年八月十八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本點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
        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moc.gov.tw/首頁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為進行校對,各報名者完成網路
        報名後,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簽名或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
        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
        料及參賽作品,於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
        送)至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  文化
        部人文及出版司  圖書科),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
        報名第五屆金漫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
        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
        送達,並以本部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部應限期通知補
        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表一)。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如為未出版之作品
          ,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
        4.檢附本人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並經商
          業通路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
  (二)報名原型設計獎者:
        1.報名表一份(附表一)。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至少六幅足資結合漫畫主題、凸顯造型特色之原型設計畫稿(
          可為複印品),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並輔以設計理念以及參
          與設計人員之背景說明資料。
  (三)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報名表一份(附表二)。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
          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擔任編輯職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
          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之佐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負
          責編輯出版實體漫畫作品之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作者
          推薦、獲獎、策展、行銷、促成版權交易或跨界等),至少需
          附一件實體代表作(版權頁上需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並
          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
          員背景之說明。
  (四)報名單元漫畫獎:
        1.報名表一份(附表一)。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已完稿之實體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如為未出版之作品
          ,其作品需以A4或B4紙張規格呈現,篇幅不得少於四十則。
  (五)報名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
        1.報名表一份(附表一)。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一百零二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
          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六)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
        1.報名表一份(附表三)。
        2.應檢附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一份。
        3.應填具報名參賽或被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
          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
          等)。
  (七)其他
        1.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
          用其他語言表示。
        2.不同作者合輯作品應報名「最佳編輯獎」,惟該合輯中之作品
          不得再報名任何獎項。
        3.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漫畫新人獎」、「單元漫畫獎」、「兒
          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及「青年漫畫
          獎」七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