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劇情漫畫獎報名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獎額:
一、九十三年度遴選十部劇情漫畫作品,每部作品由本局發給其創作人獎
    狀、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
    含作者與繪者),獎狀及獎座每人各乙只,獎金由共同創作者均分。
二、獎金核發程序:
    得獎者將得獎作品之完稿繳交本局,且經本局評選委員確認該完稿與
    報名參選作品之故事大綱相符後,應即印製成書並送交本局三千冊,
    經本局驗收無誤後,由本局發給獎狀、獎座每人各乙只,及獎金新臺
    幣五十萬元。

貳、評選作業:
一、由本局委託之承辦單位提報漫畫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界代表
    等人士名單,經本局核定後聘任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工作。
二、評選作業分初審、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決審作品之通過,需經全
    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初審名額為二十部作品,決審名額
    為十部作品。決審合格之作品總數不足十部者,得從缺。

參、創作者及參選漫畫作品之資格:
一、創作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二、同一創作者,不論其為作者或繪者,以報名二漫畫作品為限。
三、參選漫畫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未公開發表過者。
    2.未曾參加我國其他獎項競賽者。

肆、報名應具表件、期間及方式:
一、應具表件:
    1.報名表乙份。
    2.參選漫畫作品之故事大綱。內容應包含人物設定及角色介紹。
    3.四十頁以上A4或B4大小之分鏡草圖,及三十二頁以上之完稿。
    4.與出版社訂立之預定出版協議書。
二、報名期間及方式:
    93年 2月 1日起至同年 4月30日止,以掛號郵寄或逕送本案承辦單位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北縣中和市保健路33巷 4之 3
    號 4樓),信封上應註明「申請九十三年度劇情漫畫獎」。郵寄以郵
    戳為憑;逕送以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

伍、注意事項:
一、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於事實確
    認後,取消其得獎資格。
    1.得獎作品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
    2.得獎者自公布得獎名單之日起四個月內,無法交付得獎作品完稿及
      印製成書,並交付本局三千冊驗收或經本局驗不合格者。
    3.得獎者將得獎作品轉讓給他人繪製完稿者。
    4.得獎者或得獎作品之出版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經
      全體評選委員過半數認定屬實者。
二、得獎作品初版發行之開數不可低於36開,封面(底)應為全彩,內頁
    彩色、黑白均可。

陸、本須知有其他未盡事宜,請逕向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或
    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洽詢,電話:新聞局(02)33567808,
    漫畫工會(02)29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