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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並鼓勵出版業者提升中小學生
    優良課外讀物之品質,特舉辦本評選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二、申請人資格及參選讀物之規定
  (一)以於99年 1月 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出版發行(以版權頁日期
        為準)圖書(包含電子書)、套(叢)書或雜誌之法人、商號、
        團體、個人為限。
  (二)參選讀物為套(叢)書者,應於前款所定期間之最終日前全部出
        版發行完畢。參選讀物為圖書、套(叢)書之再版書,其編排、
        內容或印刷品質較前版為優者,亦得申請參選;前開日期之規定
        ,均以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三)參選讀物不包括影印書及各級學校教科書。
  (四)參選讀物之內容、字體大小、印刷品質與紙張以適合學齡前兒童
        及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閱讀為主。

三、參選類組
  (一)圖畫書類:以圖畫或繪本為主之讀物。
  (二)科學類:包括「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二類。
  (三)人文類:包括「地理」、「歷史」、「藝術」、「哲學」、「宗
        教」五類。
  (四)文學語文類:包括「文學」及「語文」二類。
  (五)叢書‧工具書類。
  (六)漫畫類。
  (七)雜誌類。

四、評選作業
  (一)參選讀物之評選工作,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選小組擔任,
        評選標準由評選小組議定之;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
        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評選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評選小組之決議,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五、報名表索取方式及報名應具文件
  (一)報名表件取得方式如下:
        1.網站下載:請至本局網站詳閱相關資訊及下載報名表格,網址
          為:http://info.gio.gov.tw。
        2.傳真索取:傳真號碼為:(02) 2351-5452。
  (二)報名應檢附文件:
        1.表一:申請人基本資料。(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公司、商
          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份;為團體、個人請檢附團體立案
          證明或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份)。
        2.表二:參選讀物統計表。
        3.表三:參選讀物資料。(大陸地區簡體字圖書合法授權在臺發
          行正體字者,應檢附本局許可之核准函影本)
        4.參選讀物每種 1冊;如以再版書參選者,並應檢附前版讀物每
          種各 1冊。

六、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自99年12月 1日至同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網址:http://info.gio.gov.tw),完成報名
        之後,申請人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申請人印章(申請人
        如為法人,應蓋妥法人及其負責人印章),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
        件、參選讀物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台北市天津街 2號)出版
        處第 4科,並請註明「參加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評選活動
        」。郵寄日期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間內送達,並
        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本局將不受理。
  (三)報名應檢附之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時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七、授權及推廣方式
  (一)申請人應為參選讀物之著作財產權人,且申請人同意參選讀物獲
        推介者,無償永久授權該讀物之封面及表三所載「內容摘要」文
        字(以下簡稱「授權標的」)予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因組織
        法規變更後,承受本活動業務之行政機關,於國內外重製、編輯
        製作、發行「行政院新聞局第33次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清
        冊」,並於本局辦理之各項推廣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用
        。上項授權範圍包括將表三所載內容摘要文字增、刪、潤飾及在
        國內外重製、編輯、散布、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等。
  (二)申請人並同意本局及本局再授權之第三人為編輯「行政院新聞局
        第33次中小學生優良課外讀物推介清冊」之必要,得將表三所載
        之內容摘要文字增、刪、潤飾。
  (三)凡經推介之讀物,本局將分送全國各文教機構及各國中、小學校
        圖書館供選購參考,並辦理各項推廣活動。

八、注意事項
  (一)評選委員對參選讀物之類別有修正權。
  (二)參選讀物無論是否推介概不退還。
  (三)參選讀物涉及著作權糾紛者,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九、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須知之行政
    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