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十二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
    rants.mo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獎
          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 grants.moc.gov.tw/ )進入網
          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
          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
          報名參賽者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
          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
          資料及參賽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
          至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
          「報名第十二屆金漫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得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
          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
          內下午五時前,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
          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並以本部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
          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經本部限期通知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已出版發行作品其出版發行年度以版權
    頁日期為準。以數位作品參賽者,應檢附首次公開傳輸證明,檢附其
    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需使評審能觀看
    完整作品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
    (一)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已完稿之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
            具完整性,其中,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
            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ISB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
            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ISSN。
          4.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
            個人出版、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
            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同一參賽者僅得填寫一張申請表。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期間,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
            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
            務,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
            現,提供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如發想企劃、草稿
            、資料蒐集、作品行銷推廣、促成版權交易、發展原創內容
            跨域等資料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並至少需附一件於
            報名期間出版發行之代表作(紙本漫畫或期刊之版權頁上需
            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數位漫畫檢附擔任編輯之相關資料
            說明)。
          4.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發生時間應以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期間。
    (三)報名跨域應用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以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以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
            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3.本獎項獎勵利用原創漫畫內容進行跨域應用之利用方,如改
            編為戲劇、電影、動畫等之影視公司、改編為舞台劇之劇團
            、策劃展覽之策展方或製作相關衍生應用之產品如桌遊、模
            型、公仔等個人、事業、法人或團體。
          4.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說明資料及實績,依其跨域類型檢
            附相關影音資料、圖片說明、觀展人次或收視率等。
          5.原創漫畫作品一份。
          6.報名之作品確為應用媒合已出版發行或已於漫畫數位平臺公
            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
            公告)。
    (四)報名年度漫畫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以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者,應檢附出版單位依中華民
            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4.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
            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
            不得少於一百頁;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
            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ISB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
            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ISSN。
            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全部
            作品。
    (五)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參賽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
            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六)報名政府漫畫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
          2.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漫畫作品之個人報
            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以民間
            事業、公(協)會、法人、團體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
            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
            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
          3.出版發行參賽漫畫作品之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
            影本一份。
          4.參賽漫畫作品之作者不得為該合作出版政府機關(構)之人
            員,其屬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一份;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
            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
            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5.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
            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
            不得少於一百頁;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
            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 GP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
            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 GPN。參賽作
            品為套書或系列作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全部作品。
    (七)其他
          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
          用其他語言表示。

五、報名參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之實體出版品,無論得獎與否,概
    不退件。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本部得作為公益及非營利之使用。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