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十三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二、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g
    rants.mo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獎
          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進入網路
          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
          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報
          名參賽者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
          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
          料及參賽作品,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
          報名第十三屆金漫獎」(請註明參賽類別為漫畫新人獎、漫畫
          編輯獎、跨域應用獎或年度漫畫獎,惟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得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
          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上開報名資料,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
          內下午五時前,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
          本部人文及出版司,並以本部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
          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經本部限期通知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已出版發行作品其出版發行年度以版權
    頁日期為準。以數位作品參賽者,應檢附首次公開傳輸證明,並註明
    參賽區間起迄之回數或話數,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
    之有效帳號及密碼(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作品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七日止)。
    (一)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
            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
            明。
          3.已完稿之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
            具完整性,其中,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
            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ISB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
            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ISSN。
          4.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個
            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漫畫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
            輸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
            參賽表),若同時有多部作品參賽,請分別填寫申請表格。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
            明。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期間,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
            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漫畫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對臺
            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提供
            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如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
            集、作品行銷推廣、促成版權交易、發展原創內容跨域等資
            料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並至少需附一件於報名期間
            出版發行之代表作(紙本漫畫或期刊之版權頁上需載明由報
            名者擔任編輯;數位漫畫檢附擔任編輯之相關資料說明)。
          4.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發生時間應以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期間。
    (三)報名跨域應用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
            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
            明。
          3.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報名者,應檢附依
            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
            (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
            下載)。
          4.本獎項獎勵利用原創漫畫內容進行跨域應用之利用方,如改
            編為戲劇、電影、動畫等之影視公司、改編為舞台劇之劇團
            、策劃展覽之策展方或製作相關衍生應用之產品如桌遊、模
            型、公仔等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5.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說明資料及實績,依其跨域類型檢
            附影音資料、觀展人次或收視率等。
          6.原創漫畫作品一份。
          7.報名之作品確為應用媒合已出版發行或已於漫畫數位平臺公
            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
            公告)。
    (四)報名年度漫畫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
            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
            明。
          3.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應檢附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
            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
            詢下載)。
          4.參賽漫畫作品如為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其作者不
            得為該政府機關(構)之人員,且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
            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5.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
            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
            不得少於一百頁;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
            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 ISBN或GPN相關資訊;連載
            中或未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
            ISSN或GPN 。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
            作品之前全部作品。
    (五)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
            參賽表)。
          2.參賽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
            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六)其他
          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
          用其他語言表示。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參賽之實體出
    版品,參賽者得於報名年度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
    部申請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未於期限內申請退還者,本部得作為
    公益及非營利之用。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款,為確保所聘僱外國教師之資格符合規定,爰明定學校依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應檢具之
    申請文件。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款次移列為第六款,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