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影視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電影片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影片之事業。
  二、電視業:指經營藉無線電或有線電視傳輸網路,包括轉播站、微波
      、衛星、線纜等,傳播聲音、影像供公眾直接收視之無線電視事業
      或有線電視事業。
  三、節目製作業:指經營製作電視節目、廣告或錄影節目之下列事業:
  (一)電視節目、廣告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視節目或廣告之事
        業。
  (二)錄影節目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錄影節目之事業。

  適用本標準之影視事業,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一、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如下,得於核定
      之投資計畫期間內分次收足:
  (一)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二、投資影視事業計畫之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
      體建築合計金額如下:
  (一)電影片製作業: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無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十二億元以上。
  (三)有線電視事業:新臺幣六億元以上。
  (四)節目製作業: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四、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符合前條規定之影視事業,應自本標準發布日起或取得影視事業執照或
  許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後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
  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二、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或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函影本。
  三、投資計畫書五份。
  前項投資計畫書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應於核定之投資計畫完成期限內完成,並
  於完成後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符合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核准函影本。
  二、公司執照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公司執照影本。
  三、影視事業執照或許可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其屬增資擴展者,為增資前後營利事業登記
      證影本。
  五、機器設備及主體建築清單五份。
  六、機器設備配置圖及裝置該機器設備之新建主體建築平面圖(含說明
      )。
  七、購置機器設備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
      師查核證明文件。
  八、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完成證明之格式,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發第一項之完成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
  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符合本標準規定之影視事業,因不可抗力或確實不可歸責於該計畫申請
  人之事由,致未能於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之投資計畫期限前完成或變更計
  畫者,應於核定完成日期前,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展延或變更。但全程
  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
  行政院新聞局於核定計畫展延或變更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
  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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