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電影事業暨電影從業人員獎勵及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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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國際影展為第一類國際影展: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
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影藝學院影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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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本要點獎勵之電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影展。
(二)國內電影片製作業之投資額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在本國自由地
區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國內製作業之投資額得減半計算。
(三)製片、編劇、導演、主角及配角,各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臺灣地
區之電影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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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與其他國家、地區電影片製作業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經中央主管機關甄選或自行參加第一類國際影展入圍或得獎,依下
列規定核發獎金:
(一)獲競賽單元首獎之影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獲競賽單元評審團大獎之影片,獎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三)獲競賽單元第二獎項(含獲銀獎、評審獎)之影片,獎金新臺幣
五十萬元。
(四)獲最佳導演獎、最佳男主角獎、最佳女主角獎、獲最佳導演獎、
最佳編劇獎或最佳技術類獎,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電影片長度未滿六十分鐘者,獎金減半核發。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金,以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為受領人;第四
款之獎金,以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並領有國民身分證及電影從業人員
登記證明之得獎人為受領人。
前項受領人有數人者,按人數比例核發獎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獎金應於影展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申請逾期者,中
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獎金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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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依國產電影片暨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要點經中央主管機
關甄選或自行參加國際影展之電影片,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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