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電影法(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八條之規定
,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或
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一萬元,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
令歇業。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扣押其電影片或器材、設施,並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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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
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扣押其電
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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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
(一)非色情、暴力之電影片: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二)色情、暴力之電影片: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十萬元,並處八天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
,若其映演之電影片,刻意渲染色情、暴力,極盡誨淫之能事
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
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
隨案移送。
2.再次違反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並扣押其電影
片,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
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三)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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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
以下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並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三)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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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
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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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
一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
業,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並得扣押其電影片或宣傳品。
(一)非色情、暴力之廣告或宣傳品: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
(二)色情、暴力之廣告或宣傳品: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十萬元,並處八天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
或宣傳品,若其映演之電影片或宣傳品,刻意渲染色情、暴力
,極盡誨淫之能事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其涉
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影片為供
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2.再次違反者,以情節重大論,撤銷其映演許可,並扣押其電影
片,其涉及妨害風化犯罪嫌疑部分,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電
影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隨案移送。
(三)違規電影片持有人提供者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1.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2.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二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
3.電影片持有人不提供准演執照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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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並扣押其電影片。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一萬元,並扣押其電影片。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扣押其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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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情節重大者,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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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偽造、變造或冒用准演執照者,處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扣押其電影片,並得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之停
業。其刑事責任,依有關法律辦理。
(一)初次違反者,處罰鍰二萬元。
(二)再次違反者,每增加一次,增罰鍰一萬元,累進至罰鍰最高額,
並處五日之停業、扣押其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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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裁量基準之罰鍰金額為銀元,適用時應乘以三倍,轉換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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