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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