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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 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附件-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運用情形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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