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
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