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
,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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