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 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 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 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 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