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錄影節目帶標示制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錄影節目帶之標示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於發行或播映前,應
    由錄影節目帶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封套上,影
    碟形式之錄影節目之標籤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標籤之形式如附
    件。
(附件二)
錄影節目帶、影碟標籤
  直標                (側標)
┌──┐  ┌────────────────┐
│    │  │節 目  名 稱:                  │
│ 東 │  │────────────────┤
│    │  │級        別:        長度:    │
│    │  │────────────────┤
│    │  │授 權  範 圍:                  │
│ 南 │  │────────────────┤
│    │  │核 准  字 號:                  │
│    │  │────────────────┤
│    │  │節目供應事業:                  │
│ 西 │  │────────────────┤
│    │  │地        址:                  │
│    │  │────────────────┤
│    │  │負   責   人:                  │
│ 北 │  │───────────家  用──┤
│    │  │許 可  證 號:                  │
│    │  │────────────────┤
└──┘  └────────────────┘
                      (側標)
          ┌────────────────┐
          │節 目  名 稱:                  │
          │────────────────┤
          │級        別:        長度:    │
          │────────────────┤
          │授 權  範 圍:                  │
          │────────────────┤
          │核 准  字 號:                  │
          │────────────────┤
          │節目供應事業:                  │
          │────────────────┤
          │地        址:                  │
          │────────────────┤
          │負   責   人:                  │
          │───────────播映用──┤
          │許 可  證 號:                  │
          │────────────────┤
          └────────────────┘
                      (側標)
          ┌────────────────┐
          │節 目  名 稱:                  │
          │────────────────┤
          │級        別:        長度:    │
          │────────────────┤
          │授 權  範 圍:                  │
          │────────────────┤
          │核 准  字 號:                  │
          │────────────────┤
          │節目供應事業:                  │
          │────────────────┤
          │地        址:                  │
          │────────────────┤
          │負   責   人:                  │
          │────────────────┤
          │許 可  證 號:                  │
          │────────────────┤
          └────────────────┘

三、標籤顏色,按錄影節目使用目的,分為左列三類:
  (一)家用者為白色。
  (二)播映者為黃色。
  (三)供伴唱者(不論家用或播映用)為綠色。

四、標籤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
  (二)錄影節目帶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登錄許可證字號。

五、標籤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標籤應由錄影節目帶製作業送請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
        核驗加蓋鋼印。
  (二)以專用鐳射或其他防偽標誌代鋼印者,應報經本局核准。

六、錄影節目帶業以前點第二款專用之鐳射或其他防偽標誌供他人使用者
    ,本局得撤銷其專用標誌之使用,並通知該業者將已核准之錄影節目
    帶送請本局重行核驗標籤加蓋鋼印。

七、本局暨地方政府派員查察錄影節目帶業,得將有疑義之錄影節目帶攜
    回處理,並將處理情形通知該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