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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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
    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劇本編寫人才,豐富我
    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
        本局就報名之作品中評選出入圍作品。
  (二)第二階段:
        本局就第二階段報名作品中評選出得獎作品。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第一階段之入圍者及第二階段之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
        二人以上共同入圍、得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二)入圍名額及獎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入圍者,頒發獎
        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金額:
        1.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佳作:六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得獎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或增加名額。

四、報名者資格
    報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應為各階段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前開作品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三)第二階段報名者應與第一階段之報名者相同。
  (四)不得為文化部或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五、各階段報名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
  (二)於報名時應未曾入圍或獲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亦未獲其他政府
        機關電視、電影劇本獎獎金或補助金。
  (三)報名時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
        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獎金及補助金
        。
  (四)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傳輸)。

六、報名須知
  (一)每一報名者報名之作品,以一件為限。違反者,本局應通知報名
        者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逾期不表示者,本
        局應不受理其全部報名案。
  (二)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
        /www.bamid.gov.tw):
        1.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3.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報名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
          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
          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
          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
          人資料。入圍或得獎作品人同意,如獲「一百零七年度電視節
          目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永
          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報名
          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 Email、作品故事概述、入圍作品(包
          括劇本創作理念、故事大綱及主要人物介紹)、得獎作品(包
          括分集大綱及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於文化部獎補
          助資訊網、本局網站、本活動官方網站及相關活動宣傳頁面以
          電子檔形式,重製、散布、編輯、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
          、公開展示,及公告其姓名、獎金等資料。
        4.報名作品:
         (1)書面一式八份(格式如附件四)。
         (2)第一階段報名作品應含劇本創作理念(字數含標點應介於五
            百字至一千字間)、劇本完整故事大綱(應敘明故事情節及
            結局,字數含標點應介於七千字至一萬二千字間)、主要人
            物介紹(主角約五百字、配角約二百五十字);第二階段報
            名之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含標點應介於一
            千字至一千二百字,且均有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三集含場
            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或二十集之分集大綱(
            每集含標點應介於六百字至八百字,且均有含場景及故事情
            節)及前五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
        5.第一目報名表及第四目報名作品電子檔光碟片一份(格式如附
          件五)。
        6.報名之作品係改作自本人或他人著作者,並應附原著作、衍生
          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
          ,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三)裝訂方式:前款第一目報名表、第二目切結書、第三目授權同意
        書及第六目授權書,應於左側裝訂為一份,再併同前款第四目作
        品(膠裝成冊)一式八份、第五目光碟片及第六目著作等裝入信
        封;前款第六目之授權書及著作無者免附。
  (四)報名期間及方式
        1.第一階段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十日止。
        2.第二階段報名期間自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二十三日止。
        3.報名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
          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報名;逾期報名者,應不予受
          理。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送者,以
          我國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
          時前送達本局。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
        4.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七年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1.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
          、塗改、更換、抽取或為其他變更。
        2.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
          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
          予退還。
        4.報名文件不得以鉛筆填寫。
        5.報名作品封面及內頁均不得書寫報名者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七、評選作業
  (一)第一階段入圍及第二階段得獎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
        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外聘委員應聘
        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第二階段得獎之評選會議結束,會
        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
        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各階段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三)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
        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
        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
        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
        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第一階段公布入圍作品名稱
        ,第二階段公布入圍及得獎者名單、入圍及得獎作品名稱及獎金
        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局另定之,本局並應於得獎名
        單公布同時,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及得獎作品。
  (二)對於入圍、得獎名單及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得獎名單
        公布後,以書面載明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檢具具體佐證資
        料向本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者,應不予受理。

九、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一)本局得舉辦媒合會安排入圍者、得獎者與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
        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等內容製作業者與會,並由業者與入圍者、
        得獎者自行洽談入圍作品、得獎作品攝製及其他事宜。
  (二)入圍、得獎者參加本局舉辦之媒合會,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
        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費用。

十、入圍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或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致獲
        入圍或得獎資格。
  (二)應擔保其入圍及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及得獎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十一、入圍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
          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
          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及獎狀。
    (二)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且被撤銷入圍或得
          獎資格者,未將其已領之獎狀及獎金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