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
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劇本編寫人才,豐富我
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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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
本局就報名之作品中評選出入圍作品。
(二)第二階段:
本局就第二階段報名作品中評選出得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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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第一階段之入圍者及第二階段之得獎者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
二人以上共同入圍、得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二)入圍名額及獎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入圍者,頒發獎
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金額:
1.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佳作:六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前項得獎獎項名額得一部或全部從缺或增加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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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者資格
報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應為各階段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
財產權。前開作品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共同報名。
(三)第二階段報名者應與第一階段之報名者相同。
(四)不得為文化部或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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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階段報名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
(二)於報名時應未曾入圍或獲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亦未獲其他政府
機關電視、電影劇本獎獎金或補助金。
(三)報名時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
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獎金及補助金
。
(四)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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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須知
(一)每一報名者報名之作品,以一件為限。違反者,本局應通知報名
者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之意思表示,逾期不表示者,本
局應不受理其全部報名案。
(二)報名應備文件如下(各項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http:/
/www.bamid.gov.tw):
1.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2.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3.授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報名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
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
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
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
人資料。入圍或得獎作品人同意,如獲「一百零七年度電視節
目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永
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報名
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 Email、作品故事概述、入圍作品(包
括劇本創作理念、故事大綱及主要人物介紹)、得獎作品(包
括分集大綱及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形式及於文化部獎補
助資訊網、本局網站、本活動官方網站及相關活動宣傳頁面以
電子檔形式,重製、散布、編輯、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
、公開展示,及公告其姓名、獎金等資料。
4.報名作品:
(1)書面一式八份(格式如附件四)。
(2)第一階段報名作品應含劇本創作理念(字數含標點應介於五
百字至一千字間)、劇本完整故事大綱(應敘明故事情節及
結局,字數含標點應介於七千字至一萬二千字間)、主要人
物介紹(主角約五百字、配角約二百五十字);第二階段報
名之作品內容應含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含標點應介於一
千字至一千二百字,且均有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三集含場
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或二十集之分集大綱(
每集含標點應介於六百字至八百字,且均有含場景及故事情
節)及前五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
5.第一目報名表及第四目報名作品電子檔光碟片一份(格式如附
件五)。
6.報名之作品係改作自本人或他人著作者,並應附原著作、衍生
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
,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三)裝訂方式:前款第一目報名表、第二目切結書、第三目授權同意
書及第六目授權書,應於左側裝訂為一份,再併同前款第四目作
品(膠裝成冊)一式八份、第五目光碟片及第六目著作等裝入信
封;前款第六目之授權書及著作無者免附。
(四)報名期間及方式
1.第一階段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
月十日止。
2.第二階段報名期間自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八月二十三日止。
3.報名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
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報名;逾期報名者,應不予受
理。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送者,以
我國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
時前送達本局。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
。
4.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七年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
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1.除報名表、切結書、授權同意書填寫或交付不全者,得由本局
通知限期補正外,其他報名文件於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
、塗改、更換、抽取或為其他變更。
2.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
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3.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
予退還。
4.報名文件不得以鉛筆填寫。
5.報名作品封面及內頁均不得書寫報名者姓名、筆名或做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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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作業
(一)第一階段入圍及第二階段得獎之評選,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
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外聘委員應聘
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第二階段得獎之評選會議結束,會
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
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二)各階段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三)評選委員於審查參選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
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
之參選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
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四)評選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或交通費。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
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第一階段公布入圍作品名稱
,第二階段公布入圍及得獎者名單、入圍及得獎作品名稱及獎金
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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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局另定之,本局並應於得獎名
單公布同時,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者及得獎作品。
(二)對於入圍、得獎名單及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得獎名單
公布後,以書面載明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檢具具體佐證資
料向本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者,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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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一)本局得舉辦媒合會安排入圍者、得獎者與無線電視、衛星電視事
業及電視節目製作業等內容製作業者與會,並由業者與入圍者、
得獎者自行洽談入圍作品、得獎作品攝製及其他事宜。
(二)入圍、得獎者參加本局舉辦之媒合會,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
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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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入圍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或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致獲
入圍或得獎資格。
(二)應擔保其入圍及得獎之作品,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及得獎作品之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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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入圍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
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
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及獎狀。
(二)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且被撤銷入圍或得
獎資格者,未將其已領之獎狀及獎金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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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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