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權責區分:
(一)申請進出口錄影節目帶(影碟)者,由核驗中心就節目內容驗放
;至該節目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其
公告數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海關認定之。其出口數量超過二百
捲(片)者,核驗中心依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開具之
「錄影節目出口證明書」及核驗紀錄表驗放。
(二)申請四分之三吋、一吋及BETACAM 錄影節目帶進口者,核驗中心
於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出具貨源證明,如有疑義並得留置,送本
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處理,申請出口前開錄影節目帶者,依前款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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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驗標準:
(一)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影碟)之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口或出口。
(二)自行側錄自國內電視臺之電視錄影節目帶,得以個人使用名義出
口。但其數量不得逾五十捲(限為二分之一吋且每種不得超過二
捲)。
(三)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影碟)進入臺灣地區,依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
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出版品錄影節
目進入臺灣地區許可數額」規定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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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處理:
(一)進口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影碟)數量超過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一定數量規定者,核驗中心應
移由海關處理:出口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影碟)數量超
過二百捲
(片)者,核驗中心應駁回其申請或請申請人向本局廣播電視事
業處申辦「錄影節目出口證明書」及核驗紀錄表。
(二)申請進出口之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影碟)
內容,有違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核驗中心應
限期通知申請人辦理退運或消磁發還,逾期未辦理者,由核驗中
心依法處理。
(三)核驗中心核驗時發現進出口錄影節目帶(影碟)與本局核發之錄
影節目出口證明書或核驗紀錄表記載不符者,應請申請人,至本
局廣播電視業處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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