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廣播人才培訓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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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傳播、電信、資訊、科技匯流
    的產業趨勢,增進廣播從業人員之專業知識、技能與創意,強化優良
    廣播節目之行銷推廣,並進而提升國內廣播節目之製播水準,健全廣
    播事業之發展,以發揮廣播電臺應有之媒體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法經本局核准經營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財團法
    人及廣播相關公、協會。

三、受補助辦理工作項目與補助金額
  (一)工作項目如下,並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結案:
        1.辦理在職廣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如:廣播節目製作、廣播主
          持技巧、廣播聲音表情訓練、正音、音樂與音效、廣播廣告之
          製作等)、專業知識(如:廣播功能與社會責任、廣播節目企
          劃策略、廣播目標聽眾分析、廣播科技發展趨勢、廣電法規等
          )、營運管理(如:廣播電臺的組織與管理、廣播電臺的經營
          與行銷策略、廣播廣告潛力及通路、廣播產業未來發展趨勢等
          )等相關訓練課程。
        2.辦理在職廣播從業人員相關研討會、專案研習、專題演講、座
          談會等活動。
        3.辦理在職特定族群語言廣播人才專業培訓課程。
  (二)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請以十六級中文標楷體字直式繕打於A4紙
    上,皆為一式五份)
  (一)申請表(請於本局網站上下載)。
  (二)申請者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共同申請補助者,均應具有第二點
        資格,且應出具其他共同申請者同意以申請者一人之名義申請補
        助金之書面、申請者應單獨負本要點及合約權利義務責任之證明
        文件及共同申請者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企畫書:內容應包含辦理工作之實施計畫、授課人員基本資料、
        課程實施起迄時間與地點、執行進度、監督計畫、人力編制、經
        費預估明細表及總額等通盤規畫、效益評估等。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五、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為審查本要點之申請案,本局得遴聘委員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車馬費。
    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
    執行職務。
    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件企畫書所提辦理工作實施計畫規劃內容、執行
    能力、預估經費及其合理性與效益等,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額度,實
    際補助名單及額度由本局核定。

六、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五日(含例假日)內,與本局完成簽約
    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前項合約內容由本局另訂之。

七、撥款方式
    本補助金採二期核撥:
  (一)第一期補助金: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
        約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第一期補助金額領款收據,向本
        局申請核撥。
  (二)第二期補助金:總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六十獲補助者應於企畫書執
        行完畢後二週內,且不得逾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驗收合格後再行撥款:
        1.第二期補助金領款收據。
        2.補助項目之支出費用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抬頭為受補助者
          )併同結案完成報告書(需載明活動內容、學習成果與經驗分
          享、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一併檢附)及該報告書著作財
          產權讓與本局之書面證明。

八、前點結案完成報告書應以獲補助金者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且獲補助金者同意該報告書自本局驗收合格日起,其著作
    財產權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指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及其他依著作權
    法規範之著作財產權。

九、申請期限及方式: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付郵遞送
    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局收文章戳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亦不予受理。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否,概不退還。

十、企畫書之變更
    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應以
    書面具明理由,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
    申請以一次為限。

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以不實文件資料獲領補助金者,本局得取消其獲領補助金之資
          格,並解除合約;獲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
          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之三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獲補助金者有違法、違反合約或違反本要點各點規
          定之一情事者,獲補助金者應按每一行為,按補助金總額之二
          十分之一,賠償本局;但情節重大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合約,並取消其受領補助金資格。該受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
          已領之補助金,並按本局已撥付補助金總額三分之一賠償本局
          。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本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對廣播事業及廣播事業公、協會相關之補助。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三、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
      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