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播衛星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注意事項依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衛星廣播電視播送左列廣告應先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
    明文件,始得播送:
  (一)內容及商品名稱涉及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
        及醫療業務之廣告,均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農藥廣告應檢附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捐募廣告播送時應檢附經捐募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及捐募說明文
        件。
        文件中應載明捐募發起主體、捐募用途、方式、期間及預定捐募
        總額等必要事項。
  (四)預售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及建照公司
        設立登記之文件。成品屋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土
        地所有權狀及出售同意書。土地出售廣告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及
        出售同意書。其有涉及售價或貸款額度者,另須檢附完整之房屋
        售價表或金融機構貸款之證明文件。
  (五)進口農產品廣告,應檢附海關檢疫之證明文件。
  (六)升學補習班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
  (七)受益憑證管理(基金)廣告應檢附證券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
        文件。
  (八)外國藝人團體來臺表演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表
        演地點同意演出之證明文件。
  (九)電影片廣告應檢附電影片准演執照。
  (十)錄影節目帶廣告應檢附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
        明書。
  (十一)其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
    前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其播送內容應與核准者
    相符。

三、廣告內容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足以損害或排斥其他商品
    、服務、觀念或形象者。

四、廣播電視廣告使用他人影像、照片、圖形(案)、姓名或以其他方式
    影射他人,或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歌曲、發明或著作者,應依著作
    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