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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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衛星廣播電視播送左列廣告應先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
明文件,始得播送:
(一)內容及商品名稱涉及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
及醫療業務之廣告,均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二)農藥廣告應檢附農藥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三)捐募廣告播送時應檢附經捐募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及捐募說明文
件。
文件中應載明捐募發起主體、捐募用途、方式、期間及預定捐募
總額等必要事項。
(四)預售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及建照公司
設立登記之文件。成品屋房地產廣告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土
地所有權狀及出售同意書。土地出售廣告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及
出售同意書。其有涉及售價或貸款額度者,另須檢附完整之房屋
售價表或金融機構貸款之證明文件。
(五)進口農產品廣告,應檢附海關檢疫之證明文件。
(六)升學補習班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
(七)受益憑證管理(基金)廣告應檢附證券管理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
文件。
(八)外國藝人團體來臺表演廣告,應檢附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及表
演地點同意演出之證明文件。
(九)電影片廣告應檢附電影片准演執照。
(十)錄影節目帶廣告應檢附行政院新聞局核准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
明書。
(十一)其他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
件。
前項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廣告內容,其播送內容應與核准者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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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廣告內容不得誇大、虛偽不實、引人錯誤或足以損害或排斥其他商品
、服務、觀念或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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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廣播電視廣告使用他人影像、照片、圖形(案)、姓名或以其他方式
影射他人,或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歌曲、發明或著作者,應依著作
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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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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