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規範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第九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係提供系統經營者設置會計科目之架構,並作為行政院新聞局
    審查系統經營者所提出之各項定期報告之基礎。

三、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表,包括會計科目代號、科目名稱、科目定義
    及說明,詳如附錄一會計科目表、附錄二節目部成本與營業成本關係
    對照表及附錄三工程部成本與營業成本關係對照表;前述會計科目表
    係屬基本規範,系統經營者得依其組織架構及經營特性,按本規範所
    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四、會計科目代號包含七碼,前四碼係參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公開發行公司一般行業統一通用會計科目及代碼」之規定編定,第
    五碼至第七碼係基於系統經營者產業特性而編定。

五、會計科目代號之前四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為大類,依財務報表要素分為:1資產、2負債、3股東
        權益、4營業收入、5營業成本、6營業費用、7營業外收支、
        8所得稅,以及9非經常營業損益(含停業部門損益、非常損益
        、會計原變動累積影響數)等九大類。
  (二)第二碼為中類,係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分別設置,例如資
        產項下依其流動性質分設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三)第三碼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分別設置
        ,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費用等。
  (四)第四碼為總帳科目,例如1101係庫存現金、1521係房屋
        及建築。

六、會計科目代號第五碼至第七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五碼用以區分功能別項目: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業務、2傳輸
        網路元件、3支援功能、4一般管理功能等四大類。
  (二)第六碼用以區分業務別項目:1訂戶收視業務、2電路出租業務
        、3頻道業務、4廣告業務、5其他等五大類。
  (三)第七碼用以區分直接及間接項目:1直接、2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