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申請案
件,依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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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設立申請案。
(二)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設立申請案。
(三)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許可申請案。
(四)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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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二人。
(二)交通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本局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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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並得由本局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
聘期任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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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會議由本局召集之。第三點第一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
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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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
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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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會議不公開,所作之決議,供本局行政處理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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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三人至五人,均由本局人員兼任,處
理本會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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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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