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五年度廣播電視人才培育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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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挑戰二00八:國家發
    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創意影音計畫」,積極促進廣播電視市場之
    蓬勃發展,以培育廣播電視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資格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無線廣播事業
  (二)無線電視事業
  (三)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四)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廣播電視節目業
  (五)大專院校
  (六)廣播、電視事業類之財團法人
  (七)廣播、電視事業類之社團法人
  (八)與廣播、電視相關之公、協會。

三、補助辦理工作項目申請者辦理下列各款全部或部分課程、活動者,得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辦理廣播知識課程:如數位廣播發展、廣播專業技術、製播創意
        與觀念、廣播內容市場與行銷、智慧財產法規、配音訓練及實作
        、廣播實作等。
  (二)辦理電視知識課程:如數位電視發展、電視專業技術、製播創意
        與觀念、市場與行銷、智慧財產法規、電視節目企劃、編劇創意
        內容開發、在職演員演技訓練、電視節目設計與製作、參訪數位
        化電視台了解數位電視對於節目製播之應用、案例示範等。
  (三)辦理研討活動:與廣播或電視知識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研討
        會等。
  (四)辦理中、小功率廣播節目主持人進修課程:含廣播節目企劃、廣
        播節目設計與製作、節目主持技巧、廣播電視相關法令規範、參
        訪數位化廣播電台了解數位廣播對於節目製播之應用、案例示範
        等。

四、補助金額
  (一)補助金額由本局視企畫書內容決定,不得逾企畫書所列辦理經費
        總額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二)獲補助者辦理前點各款課程活動,政府機關補助金額佔企畫書所
        列辦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
        定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三)獲補助者運用補助金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本補
        助案之收入結報。
  (四)獲補助者依企畫書執行完畢後,如有結餘款,應將結餘款按補助
        比例繳回本局。

五、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相關設立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不須納稅或免稅之大專院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得免,但應
        出具蓋妥印鑑之聲明文件)。
  (三)企畫書(含起迄期間、課程活動規劃、師資基本資料、參與課程
        活動人數、執行人力編制、實施地點、執行進度『甘特圖』、執
        行團隊介紹及過去執行案例、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等通盤規畫資料)一
        式八份。
  (四)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譯本。

六、審查小組與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進行審核,不符第二點規定者,不予受理
        。
  (二)本局將遴聘學者專家及本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符合資格之
        申請者所提之企畫書審查。
  (三)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或出席費。
  (四)審查小組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
  (五)審查小組應就獲選補助者、後補者及補助金額做成決議,並向本
        局提出建議。實際補助金額、補助名單,由本局核定。

七、簽約獲補助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
    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後補之受補助者遞補
    。契約由本局另訂之。

八、撥款方式本補助金分下列二期核撥:
  (一)第一期補助金(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一個
        月內,檢具第一期補助金本局抬頭之領款收據,向本局申請核撥
        。
  (二)第二期補助金(百分之七十)獲補助者,應於契約規定之辦理時
        程內,將企畫書所載補助辦理工作項目全部執行完畢,並於執行
        完畢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第二期補助金,經本局
        驗收合格後核實撥付:
        1.第二期補助金本局抬頭之領款收據。
        2.經費收支明細表(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含自籌款】及
          其他收入,並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併同成果報告(應
          載明課程、活動內容、學習或交流成果與經驗分享、對國內廣
          播電視發展與創意結合之建議及成果效益等,並將相關成品一
          併檢附)。

九、著作財產權獲補助者同意成果報告之著作財產權,自本局驗收合格之
    日起,讓與本局。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其範圍依著作權法著作財產權之種類規定,包
    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改作、公開傳輸等權利。

十、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付郵遞送者(以當
    日郵戳為憑)請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
    業輔導小組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
    十分前,送至行政院新聞局廣電產業輔導小組,以收發章戳為憑。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案不論獲選補助金與
    否,概不退還。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但有變更企畫
      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
      企畫書執行,申請變更以三次為限。但涉及期限之變更,應檢附證
      明文件,以一次為限,且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十二、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補助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
          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按補
          助金總額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二)經本局查證受補助者有違法、違約、放棄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
          事者,本局應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
          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並按補助金總額十分之一賠償本
          局。
    (三)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金之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十四、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
      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