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審查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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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本會設置要點
    第二點所規定事項,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會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申請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由本會工作人員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
        相關規定,受理申請,先審查申請案所提送之資料是否齊全。文
        件齊全者,送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設立申請案,應由全體委員分別審閱
        各申請案之營運計畫並提書面意見,供本會議進行初審討論。初
        審決議認有補正必要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初審決議通過者,進入決審。
  (三)複審:審查經初審會議決議應補正之申設案。複審決議認仍有補
        正必要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審決議通過者,進入決審。
  (四)決審:
        1.申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許可之案件,申請者應依通
          知之時間、地點,向本會簡報並備詢。申請者應指派董事及管
          理、財務、工程、節目等部門相關主管出席,出席人數不得逾
          五人。
        2.申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外)許可之案件,本會得
          通知申請者簡報。申請者應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向本會簡報
          並備詢。
        3.本會因審查之必要,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得推派審查
          委員代表,赴申請者進行實地訪查。
        4.申請案經決審決議通過者,新聞局得依決議發給許可。

三、本會委員應本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對於審查相關之事項,涉及
    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
    行迴避。

四、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

五、審查案件經決議後,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遺漏未審酌,得於會議紀
    錄送達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請求
    覆議,但覆議以一次為限。

六、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所有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可否決議
    之過程及其他經本會議決議應保密之事項,不得洩漏。